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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教督[2012]2号
【颁布时间】 2012-04-12
【实施时间】 2012-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1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人民政府落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情况督导评估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人民政府落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情况督导评估办法(暂行)的通知

  (京教督〔201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教育发展和规划纲要精神,保障区县人民政府与市政府签署的责任书目标落实到位,促进全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依据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具体要求,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了《北京市区县人民政府落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情况督导评估办法(暂行)》,自2012年开始,深入开展对区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检查,全面启动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县的评估认定工作。

  现将《北京市区县人民政府落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情况督导评估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北京市区县人民政府落实义务教育

  均衡发展责任情况督导评估办法(暂行)

  


  为全面推进本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促进北京市与教育部签署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和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签定责任书的目标按期实现,依据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北京市区县政府完成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情况督导检查和“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县”评估认定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贯彻教育法律法规和党的教育方针、保障素质教育全面实施、促进教育公平为宗旨,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发展,推进全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评估内容

  (一)区县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入学机会、保障机制、教师队伍建设、质量与管理等四个方面,共计20项指标(见附件1)。

  (二)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达到北京市办学条件基本标准情况。依据《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和《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细则》,按照《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达标评估体系》的监测结果进行评估。

  (三)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情况。主要内容包括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育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校级干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比例、区级及以上骨干教师(含学科带头人)占专任教师人数比例等12项指标。(见附件2)

  (四)公众对本区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度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人民群众对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情况、区县内校际间办学条件差距、区域内校际间教师队伍的差距、区域内义务教育择校情况以及政府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程度等方面满意程度。调查对象包括区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家长以及其他群众。

  三、评估标准

  (一)政府重视程度。依据《北京市区县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市督导评估组在审议区县人民政府自评报告和自评量表的基础上,对区县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进行量化评分,凡量化总分达到90分以上的区县,即为达到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县的认定条件之一。

  (二)办学条件达标。依据《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达标评估体系》,区域内中小学各有85%以上学校评估总分达到90分以上的区县,即为达到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县的认定条件之一。

  (三)资源均衡配置。依据各中小学填报的“教育部基础教育学校统计报表”和“学校财政年度决算”的相关数据,在测算十二项指标差异系数的基础上,计算综合差异系数。小学和初中的综合差异系数分别小于或等于0.65和0.55的区县,即为达到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县的认定条件之一。

  (四)公众满意度调查。由市督导评估组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调查和走访对象包括区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家长以及其他群众。按规定比例回收有效调查问卷、实地走访记录,并将调查结果作为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县认定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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