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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预防和救治残疾病人。加强对现症病人的神经功能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麻风反应、神经炎,防止新残疾发生。以在治1、2级畸残病人为工作重点,加强对其眼、手、足自我护理知识和技能培训。对具有手术适应症的残疾者,及时实施手术矫治,术后提供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服务,最大限度恢复其生理功能。 (四)开展麻风病预防治疗性服药。在新患者发现率1/10万以上的麻风病高流行区(市、县),开展预防治疗性服药工作。 (五)加强健康教育。开展麻风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不断提高群众对麻风病的科学认识,消除对广大群众对麻风病人的偏见与歧视,为病人主动就医、回归社会创造良好的氛围。 六、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贵阳市麻风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麻风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各地麻风病防治工作开展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同时设立专家组,负责技术支持和技术措施论证。市、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麻风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消除麻风病目标如期实现。 卫生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麻风病防治政策、策略和措施,将防治工作纳入疾病预防控制绩效考核,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等当地主流媒体开展麻风病防治知识宣传,普及麻风病防治知识。 发展改革部门把消除麻风病危害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协调、督促相关部门按要求完成修文县麻风村新建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在中、小学校开展麻风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并在医学院校相关课程中增加麻风病防治的内容;保障非传染期麻风病人及麻风病患者子女公平享有入托、入学的权利。 公安部门负责为异地搬迁麻风受累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依法打击侵害麻风病患者及家属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公安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的监测与病例报告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为符合低保条件的麻风病患者、麻风病治愈者提供基本生活和医疗救助,协助卫生部门做好流浪乞讨麻风病患者救治工作。 财政部门将麻风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配套经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麻风病患者医疗保障,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麻风病聚居区农房建设做好技术指导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麻风村的水利设施建设,做好水源供应。 残联根据国家项目资助情况,采取项目救助等方式配合卫生部门为麻风病畸残者提供手术矫治,并做好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协助麻风病畸残者办理残疾证等工作。 红十字会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开展麻风病患者及受累者救助、慰问等关爱活动。 七、经费保障 (一)中央财政对我市麻风病防治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二)省级财政每年按与卫生部补助资金比例不低于3:7落实配套资金。 (三)市、区(市、县)财政每年分别按当年中央和省级补助经费总和的10%落实配套经费。 八、队伍建设 (一)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配备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风病工作。 (二)各区、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配备麻风病防治专职人员负责麻风病工作,其中一类县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员,二类县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员。 (三)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落实麻风病防治工作。 九、实施计划 (一)工作内容 1. 项目启动。各级召开项目启动会,安排部署2011年-2015年麻风病防治工作和2011-2012年重点工作,逐级签订《2011-2015年麻风病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 2. 人员培训。根据工作计划和要求适时开展针对性培训,提高各级有关人员麻风病防治能力,包括流行病学调查、诊断、防控、实验室技术等培训班。 3. 开展麻风病普查。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开展麻风病可疑线索报告工作,由专业人员对可疑线索进行筛查、确诊,最大限度发现病人,及时治疗,消除传染源。 4. 麻风病流行病学调查。对全市现症和既往麻风病患者及其周围的密切接触者开展调查,了解现存活病人的生存现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