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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11〕112号)精神,为了进一步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重点工作部门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努力推动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近期发展目标 (一)到2015年,全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兰州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50%的设区城市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30%,兰州市达到50%。建立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制机制。(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农牧厅、省卫生厅,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切实控制城市生活垃圾产生 (二)通过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等措施,在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等全生命周期促进生活垃圾减量。限制包装材料过度使用,减少包装性废物产生,探索建立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促进包装物回收再利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商务厅) (三)逐步做到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 (四)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推广使用气体燃料、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减少灰渣产生。(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 (五)限制一次性用品的生产,在宾馆、餐饮等服务性行业,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省商务厅,只明确一个部门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下同) (六)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生活垃圾特性、处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科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办法,明确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动员社区及家庭积极参与,逐步推行垃圾分类。(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 (七)稳步推进废弃含汞荧光灯、废温度计、废旧电池等有害垃圾单独收运和处理工作,鼓励居民分开盛放。(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建设厅) (八)鼓励居民分开盛放和投放厨余垃圾,建立高水分有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实现厨余垃圾单独收集循环利用。(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 (九)进一步加强餐饮业和单位餐厨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建立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制度。(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商务厅) (十)全面推广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 (十一)加强可降解有机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组织开展城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统筹餐厨垃圾、园林垃圾、粪便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确保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的质量和使用安全。(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工信委) (十二)加快生物质能源回收利用工作,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填埋气体发电的能源利用效率。(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工信委) 三、全面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 (十三)抓紧编制全省“十二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有序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一体化建设和网络化发展,基本实现县县建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厅) (十四)各城市要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健全设施周边居民诉求表达机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同时要严格控制设施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