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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六)切实加强各地建设和环境保护部门生活垃圾处理监管队伍建设。研究探索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督察巡视制度,加强对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以及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管。(省建设厅、省环保厅) (二十七)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节能减排量化指标,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完善全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监控系统。(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 (二十八)督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放物监测,常规污染物排放情况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二噁英排放情况待环境保护部二噁英监测中心建成运行后,每年至少监测一次,必要时加密监测,主要监测数据和结果向社会公示。(省环保厅、省建设厅)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二十九)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投入以地方为主,省上以适当方式给予支持。各地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处理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 (三十)改善环卫作业工作环境,完善环卫用工制度和保险救助制度,落实环卫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保障环卫职工合法权益。(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厅) (三十一)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 (三十二)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减量激励政策,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分类盛放和投放生活垃圾,鼓励对生活垃圾实行就地、就近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研究建立有机垃圾资源化处理推进机制和废品回收补贴机制。(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三十三)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探索改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降低收费成本。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不得挪作他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 (三十四)在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中要优先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三十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省国土资源厅) (三十六)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前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省环保厅) (三十七)加大对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和新设备研发的支持力度,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省建设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十八)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基础性技术研究,开展清洁焚烧、二噁英控制、飞灰无害化处置、填埋气收集利用、渗沥液处理、臭气控制、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等关键技术的研发,鼓励地方采用低碳技术处理生活垃圾。(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厅) (三十九)在高校设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相关专业,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建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强岗前和岗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建设厅)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四十)对各城市人民政府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对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监察厅) (四十一)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垃圾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引导全民树立“垃圾减量和垃圾管理从我做起、人人有责”的观念。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成效,全面客观报道有关信息,形成有利于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舆论氛围。(省广电局、甘肃日报社、省广电总台、省建设厅、省教育厅、省环保厅) (四十二)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对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分解细化,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加强督促检查,认真抓好落实。(本方案中涉及部门) (四十三)对工作分工中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部门间要密切协作。省建设厅要认真做好统筹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督促检查。(省建设厅,牵头部门) (四十四)市州、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责任,做好与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工作,共同把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州、县市区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