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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有关部门落实凉山州特殊困难儿童救助帮扶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省直有关部门落实凉山州特殊困难儿童救助帮扶措施工作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省直有关部门落实凉山州特殊困难儿童救助帮扶措施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凉山州特殊困难儿童救助帮扶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特制订省直有关部门落实凉山州特殊困难儿童救助帮扶措施工作方案。 一、落实民政救助措施(民政厅、财政厅、省残联负责) (一)全面摸清特殊困难儿童基本情况。会同凉山州尽快完成特殊困难儿童数据统计和救助信息收集,建立特殊困难儿童分类救助档案,确保救助政策覆盖每一位救助对象。 (二)切实提高特殊困难儿童保障水平。对特殊困难儿童按现行救助政策实施分类救助,通过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及开展临时救助工作,逐步改善其生活状况。民政厅会同财政厅积极争取民政部、财政部将特殊困难儿童纳入孤儿保障政策。若未能纳入国家孤儿保障体系,则按省、州、县三级政府分担的原则,提出特殊困难儿童保障办法的建议意见,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 (三)做好特殊困难儿童权益维护工作。支持凉山州、县民政部门依托福利机构建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加强特殊困难儿童管理和权益维护,协调落实有关救助保障政策,维护特殊困难儿童合法权益。 (四)提升凉山州儿童福利机构服务能力。加强凉山州儿童福利院能力建设,支持凉山州儿童福利院、县级社会福利救助中心配备儿童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备器材,完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功能,增强凉山州儿童福利机构服务能力。 (五)加强特殊困难儿童特殊帮扶救助。对父母或监护人确实无力承担监护和抚养责任的特殊困难儿童,可根据父母或监护人意愿,报经民政部门同意后,进入州、县福利机构或农村五保供养机构进行替代性养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具有监护抚养能力后,应当履行监护抚养义务。在福利机构或农村五保供养机构集中居住的特殊困难儿童,参照机构养育孤儿的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执行(每人每月1000元),所需资金按现行孤儿生活费资金分担政策执行;对散居社会的(包括以家庭寄养方式代抚养的),给予一定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省、州、县三级共同承担。 二、落实教育救助措施(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负责) (一)做好特殊困难儿童就学工作。按照“应读尽读”、“应补尽补”的原则,确保特殊困难儿童不失学。指导凉山州教育部门做好孤儿和特殊困难儿童的就学工作,组织动员其中的适龄少年儿童全部就近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做到“应读尽读”;落实好“两免一补”政策,免除学杂费,提供免费教科书,对在校寄宿的特殊困难儿童提供免费卧具与生活费补助,做到“应补尽补”。指导凉山州教育部门落实好优先保障初中毕业孤儿和特殊困难儿童免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享受国家助学金、免除学杂费等相关政策。 (二)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特殊困难儿童生活补助。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特殊困难儿童纳入“营养改善计划试点范围”,按每生每天补助3元、每学年200天计算予以补助。所需资金,属于9个国家试点县范围的,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属于8个地方试点县范围的,实行分担政策,除中央奖补资金外,省财政对每生每天补助1元,其余部分由州、县承担。 (三)逐步改善办学条件。抓好《四川省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十年行动计划(2011-2020年)》等的贯彻落实。对孤儿和特殊困难儿童较多、较集中的县,重新修订计划,按照新的计划确定项目,在平衡年度资金安排时予以倾斜,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优先保障孤儿和特殊困难儿童就学需要。 三、落实医疗救助措施(卫生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一)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将特殊困难儿童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范围,参保(合)费用个人缴纳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剩余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