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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2012]47号
【颁布时间】 2012-04-20
【实施时间】 2012-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2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

  (粤府〔2012〕4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紧迫任务,对有效保障和改善城乡居民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要求,到2020年,要初步建立起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全科医生与城乡居民基本建立比较稳定的服务关系,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全科医生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实现上述目标,并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到2015年率先实现上述目标,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力推进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

  

  全科医生培养要坚持突出实践、注重质量原则,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全科医生培养规律,以提高临床实践能力为重点,规范培养模式,统一培养标准,严格考核管理,切实提高培养质量。

  

  (一)将全科医生培养逐步规范为“5+3”模式。全科医生培养先接受5年的临床医学(含中医学,下同)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过渡期内,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可实行“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两种方式。(省卫生厅、教育厅、中医药局负责)

  

  (二)统一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内容和方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以提高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为主,根据国家和省颁布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大纲要求,在国家和省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实行导师制和学分制管理。经培养基地按照国家标准组织考核,达到病种、病例数和临床基本能力、基本公共卫生实践能力及职业素质要求并取得规定学分者,可取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省卫生厅、教育厅、中医药局负责)

  

  (三)加强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管理。参加毕业后规范化培训的人员主要从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中招收,也可从在岗医生中招收,培训期间由规范化培养基地在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和教育部门共同指导下进行管理。在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阶段,参加培养人员在导师指导下可从事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等临床工作和参加医院值班,并可按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省卫生厅、教育厅、中医药局负责)

  

  (四)保障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基本待遇。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的人员是培养基地住院医师的一部分,培养期间享受培养基地住院医师待遇。其中,具有研究生身份的,执行国家现行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由工作单位选派委托培养的,人事工资关系不变。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期间不收取培训(学)费,多于标准学分和超过规定时间的培养费用由个人承担。完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经费保障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教育厅、财政厅、中医药局负责)

  

  (五)统一全科医学专业学位授予标准。具有5年制临床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后,符合国家学位要求的授予临床医学(全科方向)相应专业学位。(省教育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药局负责)

  

  (六)改革临床医学(全科方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从2012年起,新招收的全科方向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要按照统一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要求进行培养,培养结束后考核合格者可获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十二五”期间,逐步提高临床医学研究生中全科方向临床医学研究生的招收比例。(省教育厅、卫生厅、中医药局负责)

  

  (七)加强临床医学基础教育和全科医生继续教育。临床医学本科教育要以医学基础理论和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基本知识及基本能力培养为主,同时加强全科医学理论和实践教学。以现代医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知识和新技能为主要内容,向全科医生提供具有全科医学特点、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继续医学教育。加强对全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的考核,将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作为全科医生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和全科医生定期考核的重要依据。(省教育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药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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