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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12]31号
【颁布时间】 2012-04-19
【实施时间】 2012-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2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引入市场机制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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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推动完善商业保险机构进入和退出机制。试点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委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投标程序,规范工作流程,依法依规确定参与试点的商业保险机构。双方每年要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理确定筹资及保障水平,并实行年度协商动态调整机制,依法建立质量保证制度,规范退出流程。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将引入商业保险的协议文本、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及支付流程等向社会公开,每年度公布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医保项目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严格审计,维护参保人权益。参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要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保险监管部门要对相关商业保险机构定期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三)推动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综合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人才、技术和管理优势,允许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政策宣传、咨询、医保服务管理等工作,提高经办能力和效率。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加快医疗保险服务标准化建设,完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流程,简化参保缴费、就医管理、费用结算与报销等手续,提供更加便捷、优质服务。统筹建设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探索利用金融、通信等方面的社会资源,积极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逐步实现医疗保险服务全程信息化。通过协议方式,建立社保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信息定期交换机制,共享有关数据,提升医保管理和服务效率。重视参保人信息安全保护,切实维护参保人利益。

  

  (四)推动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规范化监管体系。通过监管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管网络和技术优势,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住院巡访,查处冒名就医等虚假医疗行为和骗保活动等;配合加强诊疗过程控制、审核医疗费用支出,确保合理治疗、合理付费,提高基金的使用效能。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加强非现场监督,健全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广泛听取、吸纳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代表、医疗机构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社会各界人员意见,不断改善管理服务和改进监管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承担改革试点任务的市要认真制定试点方案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每年1月和7月前,各市要将试点进展情况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广东保监局等部门联合建立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引入市场机制扩大试点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对全省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试点地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合力推动试点工作开展。试点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省联席会议。

  

  (三)加强考核,科学评估。建立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保管理服务的考核机制,以参保人和定点医药机构的满意度、保障水平的提升等作为重要标准,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并据此不断完善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委托第三方对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保管理服务情况进行民意测评,为考核提供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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