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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12]143号
【颁布时间】 2012-04-18
【实施时间】 2012-04-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2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12年度第三十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12年度第三十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2〕143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晋江市2012年第三十七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征收和拨用手续的请示》(晋政地〔2012〕4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晋江市境内农用地35.7057公顷(其中耕地28.028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晋江市新塘街道南塘社区水田25.9889公顷、水浇地1.5843公顷、其他农用地7.473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97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237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7.0484公顷;使用国有水田0.1588公顷、水浇地0.2961公顷、其他农用地0.204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849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7.8923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晋江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晋江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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