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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12]140号
【颁布时间】 2012-04-17
【实施时间】 2012-04-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2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寿宁县撤销犀溪乡设立犀溪镇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寿宁县撤销犀溪乡设立犀溪镇的批复

  (闽政文〔2012〕140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寿宁县犀溪乡设立犀溪镇的请示》(宁政文〔2011〕42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寿宁县撤销犀溪乡建制,设立犀溪镇,以原犀溪乡的行政区域为犀溪镇的行政区域,政府驻地不变。

  

  你市有关各级政府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上述行政区划调整,依法开展相关方面的工作衔接,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妥善处理机构设置、人员调配等问题,确保安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所需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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