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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济节减办字[2012]3号
【颁布时间】 2012-04-13
【实施时间】 2012-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2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济南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济南市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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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广应用节能“四新”,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设备。加大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广应用的工作力度,落实加快高效节能电机推广应用的意见,贯彻国家淘汰白炽灯的方案要求,开展节能灯、节能电机等高效节能产品财政补贴推广活动。对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能力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加快淘汰更新步伐,尽早形成节能效果。

  (四)加强执法检查,实行依法监管。突出加强对公共建筑执行温度控制标准、照明标准情况、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情况、景观照明情况、落实节能预警调控指令情况、项目节能评估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依法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严重浪费能源的行为予以处罚。

  (五)进一步健全能耗统计、监测体系,加强预测预警。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能耗统计、监测,做好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工作,全面提高能耗指标数据质量,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能源消耗状况,加强对数据质量的科学评估,确保主要能源数据与相关经济数据的匹配、衔接、平衡。加强对新投产高耗能项目和重点调控企业能耗情况的调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向市政府节能办报送数据信息,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可靠数据支撑。

  (六)建立节能突出问题约谈制度。对万元gdp能耗指标季度完成情况与进度要求差距较大、对用能用电增长过快、未按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审查且不能限期整改、执行节能预警调控要求不到位、严重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对不落实整改要求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责任。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预警调控工作。对实施预警调控的企业,要及时通报发展改革、建设、环保等部门和电力、金融单位,在项目审批、信贷投放、电力供应等方面进行控制。加强对节能预警调控重要性、紧迫性的宣传,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市经信委、市统计局和市政府节能办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全市节能工作情况,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各县(市)区和企业都要进一步落实节能第一责任人制度,加强对节能预警调控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调控方案顺利实施,确保调控指令落实到位。各县(市)区要结合各自实际,细化措施,明确责任,制定落实方案,并于4月30日前报市经信委(节能办)、市统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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