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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农业厅
【发文字号】 湘农业发[2012]75号
【颁布时间】 2012-04-11
【实施时间】 2012-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2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

  (湘农业发〔2012〕75号)


  

  各市州农业局、畜牧水产局、乡镇企业局、农机局、蔬菜办,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规范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行为,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湘农业发〔2010〕35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农业系统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含畜牧水产、农机)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遵循罚过相当原则。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选取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严禁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一般分为轻微违法行为处罚适用、一般违法行为处罚适用、严重违法行为处罚适用。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二)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从重处罚:

  

  (一)严重危害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

  

  (二)给农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经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违法生产经营引起群访的;

  

  (七)恶意串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的;

  

  (九)违法手段恶劣,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执法的;

  

  (十)擅自转移、隐匿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的;

  

  (十一)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作虚假陈述以及销毁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十二)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上述从重处罚的行为,办案人员可按对应从重档次确定处罚标准,不得低于该档次标准处罚。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责令其改正,责令改正期最长不超出30天,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当事人改正,逾期不改正才能处罚的,不得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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