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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办发[2012]62号
【颁布时间】 2012-04-12
【实施时间】 2012-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2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保障自查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保障自查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2〕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

  最近,国家审计署提出从2012年起连续三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住房保障跟踪审计。浙江省审计厅已在湖州市、金华市开展住房保障审计试点工作。为迎接国家、省、市对住房保障工作的审计,客观评价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所取得的成效,进一步提高住房保障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住房保障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内容

  本次自查应本着“覆盖全面、突出重点”的原则,全面梳理住房保障所涉及的各项工作,同时重点针对国家、省、市下达的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情况、房源分配使用情况、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及实施情况、中央及市下达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自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住房保障工作决策部署及当地住房保障实施情况,包括各项保障方式的政策及细则执行情况;各项住房保障标准、分类保障比例及已保障户数占当地城镇居民户数的比例情况;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所取得的实际成效等。

  (二)住房保障管理体制和推进机制建立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设置、经费保障、部门联动、责任落实、监督机制等。

  (三)住房保障政策体系特别是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建立和完善情况,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和退出机制建立、完善以及实施、管理情况,住房保障阳光工程的建设和实施情况。

  (四)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包括资金筹集方式;国家规定提取的资金是否足额提取和按规定使用;中央及市级下达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情况;当地住房保障预算资金安排和支出情况(包括来自市县公共预算、土地出让收益、住房公积金净值收益、地方政府债券及其他收入情况等);银行融资情况等。

  (五)保障性安居工程特别是2010、2011、2012年项目实施情况,包括历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开工、竣工情况以及工程质量管理、项目手续是否齐全、完备等情况;2012年拟开工项目的建设进度和拟开工项目的准备情况等。2018~2011年各县(市)区保障性住房项目清册见附件。

  (六)保障性住房的分配销售情况、交付使用情况、空关空置情况以及分配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廉租住房实施情况,包括累计和在保户数,租金补贴、减免和实物配租情况,年审及退出情况等。

  二、组织方式

  按照属地负责原则,住房保障自查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组织、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实施,具体可以成立联合小组组织专门人员开展自查,也可以委托专门机构通过审计等方式开展自查。其中市本级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有关情况由市住建委组织自查,房源的使用情况由使用房源的区负责自查。

  三、时间安排

  各县(市)区和市住建委应于2012年8月底前完成住房保障自查工作,2012年9月底前完成整改并将自查和整改报告上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于红霞、张辉,联系电话及传真:87197776。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住房保障自查及整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制订好自查方案,落实好人员和经费保障,安排好时间表,切实将自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针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各县(市)区要切实做好整改工作,积极健全住房保障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住房保障的管理水平。

  (三)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县(市)区住房保障自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附件:2008~2011年各地保障性住房项目清册(略)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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