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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2-04-12
【实施时间】 2012-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2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新江湾尚景园、华泾馨宁公寓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常态化供应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海地产住房保障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各相关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新江湾尚景园、华泾馨宁公寓市筹公共租赁住房首轮申请受理已于3月10日截止,下一步将转入常态化供应。根据首轮受理中市民和各区的意见,经市相关部门专题研究,现就常态化供应阶段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供应区域范围

  

  新江湾尚景园、华泾馨宁公寓剩余房源不再分别划分供应区域,供应对象统一扩大到工作单位或户籍地在浦西各中心城区和闵行区的家庭及单身人士。

  

  二、供应标准

  

  (一)单身人士可承租一套一居室;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的单身人士可承租一套二居室。

  

  (二)经过审核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确认书的单身人士,可以自愿组合,承租一套二居室或三居室;具体办法由项目运营机构与承租人协商确定。

  

  (三)家庭可承租一套一居室或二居室。

  

  (四)单位承租的,承租一居室,应安排一名单身人士或一个家庭入住;承租二居室,既可安排一名单身人士或一个家庭入住,也可拆套安排入住;承租三居室,应当拆套安排入住。拆套安排入住的,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三、供应工作机制

  

  (一)准入资格申请、审核

  

  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工作仍由各相关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按照《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试行)》(沪房管规范保〔2011〕13号)开展,也可以由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实施。各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受理窗口应常年开设(节假日除外)。常态化供应阶段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确认书不区分市筹项目区位,载明申请对象的供应标准,有效期两年。

  

  申请新江湾尚景园、华泾馨宁公寓市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工作单位在浦西各中心城区和闵行区,但其户籍地位于本市金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青浦区、原南汇区和崇明县的,其户籍地住房可不计建筑面积。

  

  (二)房源信息发布

  

  新江湾尚景园、华泾馨宁公寓项目运营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各自剩余房源情况(包括已入住对象退出后新增房源情况),并根据配租情况及时调整更新。

  

  (三)选房签约

  

  单身人士和家庭可以根据发布的房源信息,持以下材料到新江湾尚景园或华泾馨宁公寓项目运营机构办理选房签约手续:

  

  1、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确认书;

  

  2、承租人和居住使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单位可以根据发布的房源信息,持以下材料到新江湾尚景园或华泾馨宁公寓项目运营机构办理选房签约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选房签约人员的法人授权的证明文书;

  

  3、安排居住使用人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确认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项目运营机构按照“先到先选”的原则,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确认书确定的供应标准,当场安排选房对象在剩余房源中进行选房,并签订租赁合同。申请对象选房签约较集中的,项目运营机构应制订规则,精心组织,维护好现场选房秩序。

  

  房源不足时,项目运营机构应按户型建立预登记轮候制度;如有承租人退出相应户型房源,应按预登记先后顺序通知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确认书仍在有效期内的轮候对象选房签约。预登记轮候的具体办法由项目运营机构制订,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四、具体时间安排

  

  5月上旬起,浦西各中心城区和闵行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或住房保障机构应按照常态化供应要求,接受符合条件单身人士及家庭申请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新江湾尚景园、华泾馨宁公寓项目运营机构应尽快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保证单位、单身人士和家庭届时到现场顺利选房签约。具体启动日期、受理窗口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剩余房源情况等信息由各区和项目运营机构分别提前向社会公布。

  

  五、与首轮集中选房配租工作衔接

  

  3月10日前提交申请、通过审核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确认书(限定项目)的对象,在首轮集中选房中放弃选房或未选中房源的,5月上旬起可到原受理窗口申请换发常态化供应阶段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确认书,并到新江湾尚景园或华泾馨宁公寓项目运营机构参加常态化供应阶段房源选房。

  

  首轮集中选房的供应标准,按《关于做好新江湾尚景园、华泾馨宁公寓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房管保〔2011〕386号)执行,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的单身申请人,可供应一套二居室。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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