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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2-04-28
【实施时间】 2012-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3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国家级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16号)中关于“强化收购粮食质量监测”的工作部署,经研究,我局决定2012年继续开展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一是对各省份新收获粮食的重金属含量、真菌毒素含量和农药残留等安全项目进行全面监测;二是对主要产粮省份新收获粮食的常规质量项目进行重点监测。计划在全国31个省(区、市)采集和检验新收获粮食和油料样品1.1万份,监测品种包括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和油菜籽,各地监测样品数量按产量权重进行分配。监测采样方案由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细化。样品检验采用委托检验和集中会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将《2012年度国家级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印发给你们。

  

  请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所在省份的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协助做好国家级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的样品采集、传递和检验等相关工作。同时结合本省(区、市)实际和近年来的监测结果,按照国家级粮食质量安全检测计划扩大2~3倍采样量,组织制定本省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2012年度国家级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2012年国家级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重点,一是对各省份新收获粮食的重金属含量、真菌毒素含量和农药残留等卫生安全项目进行全面监测;二是对主要产粮省份新收获粮食的常规质量项目进行重点监测。计划在全国31个省(区、市)采集和检验新收获粮食和油料样品合计约1.1万份,监测品种包括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和油菜籽,各地监测样品数量按产量权重进行分配。

  

  一、样品分配和采样要求

  

  (一)样品分配

  

  重金属含量、真菌毒素含量和农药残留等卫生安全项目监测样品3000份,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样品分配计划见附件1。

  

  收获粮食质量监测样品8255份,集中在19个主要产粮省份。其中早稻605份,小麦2205份,中晚籼稻1655份,粳稻875份,玉米2440份,大豆270份,油菜籽225份,样品分配计划见附件2。

  

  上述样品在采样计划中可统筹安排。

  

  (二)采样要求

  

  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样品分配计划,按产量权重,将本省(区、市)样品逐级分解到县,并依据等距布点原则,确定具体的采样点(自然村)。在每个采样点,同一种粮食采集一份村级混合样品(即不少于5个农户的混合样品),卫生安全监测样品每份不少于1千克,质量监测样品每份不少于2千克。样品应为当地主导品种,采样时间应为采样地区多数新粮已收获入户,粮食已经过初步整晒。

  

  采样单位应对采集的样品进行必要的整理,清除杂质,对水分过高的样品,应及时在阴凉通风处自然干燥处理,并采用合适的包装方式,确保样品在储存、传递过程中不发生质量品质和卫生指标值(特别是真菌毒素含量)变化。

  

  二、卫生安全监测工作要求

  

  (一)监测项目

  

  稻谷:镉、铅、汞、无机砷、黄曲霉毒素b1、农药残留。

  

  小麦:镉、铅、汞、无机砷、黄曲霉毒素b1、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农药残留。

  

  玉米:黄曲霉毒素b1、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农药残留。

  

  其中,农药残留以本地粮食生产过程中施用农药的实际情况,确定需要监测的农药种类。

  

  (二)检验方法

  

  黄曲霉毒素b1、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等真菌毒素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11)规定的检验方法和限量标准进行检验与判定,其中黄曲霉毒素b1按gb/t18979规定的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第一法检验。

  

  镉、铅、汞、无机砷等重金属和农药残留按照《粮食卫生标准》(gb2715-2005)和《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05)中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和判定。检验试样制备同真菌毒素。

  

  (三)结果判定

  

  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规定的,则判为不合格。

  

  (四)规范检验方法,统一评判尺度

  

  承检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按时完成检测工作;对临界和超标样品要认真复核,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可靠。对于以糙米、小麦作为检验试样检测结果超标的,应将其加工成大米、小麦粉后再行复核,复核后的结果作为最终检测结果,但在报送结果时应标注大米、小麦粉的等级。承检机构要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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