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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时间】 2012-04-27
【实施时间】 2012-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3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报告电子书制作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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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建立了创业指导专家队伍,并为创业者提供了指导服务。

  

  46.创建期间获得创业公共服务的人数达到一个合理规模并有所增加。

  

  47.建立了创业项目库和创业项目采集、发布制度,供创业者参考。

  

  48.建立了一批创业孵化基地,并为创业者提供了经营场所和孵化服务。

  

  49.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大学生就业指导机构的作用得到发挥。

  

  (十六)公益行动

  

  50.动员社会力量开展了促进创业的公益行动,并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反响。

  

  (十七)市场服务

  

  51.民间创业咨询、创业融资、创业孵化等服务实体的积极作用得到发挥。

  

  (十八)服务创新

  

  52.在落实创业服务政策、完善创业服务制度、提高创业服务质量和效率等方面有所创新,且效果较好。

  

  五、工作考核体系

  

  (十九)统计分析

  

  53.建立了能够全面反映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绩效的统计制度并认真执行。

  

  54.定期对创建工作效果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55.创建工作统计制度在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得到贯彻落实,统计数据完整。

  

  (二十)业绩考核

  

  56.建立了创建工作考核制度并认真执行。

  

  57.将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主要指标纳入就业工作考核体系。

  

  58.将创建工作各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部门绩效考核体系。

  

  59.将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纳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二十一)督促检查

  

  60.及时调度掌握各项创建工作任务执行进展情况。

  

  61.将创建工作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督办事项。

  

  62.适时开展创建工作检查调研,了解情况、研究解决问题。

  

  63.根据督办和检查调研情况,及时对创建工作作出安排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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