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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人社厅发[2012]41号
【颁布时间】 2012-04-27
【实施时间】 2012-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3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举行2012年度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举行2012年度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变通运输厅(局、委)、福建省公务员局:

  根据原人事部、原交通部《关于印发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a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 51号)(以下简称国人部发[2006] 51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发改价格[2012] 32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2012年度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年度考试日期安排

  (一)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与技术》科目和机动车植测维修工程师《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与技术》、《机动车检测维修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日期定为11月4日。

  (二)机动车检测维修士和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科目的考试采用现场实际操作的方式进行,考试日期定在10月15日至11月30日期间。具体考务安排由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另行通知。

  二、考点的设置

  (一)按照国人部发[2006] 51号文件规定,采用纸笔方式作答科目的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寺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批准。

  (二)告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设立的现场实际操作的专用考点,必须经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承担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任务。

  三、考试专业类别的划分

  按照原人事部办公厅、原交通部办公厅《关于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专业设置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国人厅发[2008]10号)规定,机动车检测维修士和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考试,均分为机动车机电维修技术、机动车整形技术和机动车检测评估与运用技术3个专业类别。参加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选择其中一个专业类别。

  四、与试点考试的衔接

  对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斤《关于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操作考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厅评价字[2009]37号)安排,参加相应类别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科目考试并合格人员,可在2012年继续参加本类别《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与技术》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即可获得相应职业水平证书。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发改价格[2012]328号通知精神,接受社会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变通运输部门要积极协调,密切配合,妥善安排,认真落实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考试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考试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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