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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旅游局
【发文字号】 旅办发[2012]197号
【颁布时间】 2012-04-26
【实施时间】 2012-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3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旅游局关于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有关事项的通知

[接上页]
请接此通知书后,按照法规的上述规定,重新与该旅行社协商签订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担保协议,并依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规定出具《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

  

  
_____________旅游局(委)

  年  月  日

  


  附件3: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为加强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和银行就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该保证金属于旅行社依法缴存、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资金,除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二、银行对旅行社存入的保证金,按照 年定期、到期自动结息转存方式管理,中途提取的部分按活期结息,全部利息收入归旅行社所有。

  三、旅行社不得将保证金存单用于质押,银行应在出具的存单上注明“专用存款不得质押”字样。

  四、保证金支取按照如下方式执行:

  (一)旅行社因解散或破产清算、业务变更或撤减分社减交、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而降低保证金数额50%等原因,需要支取保证金时,银行根据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等有关文件,将保证金直接退还给旅行社。

  (二)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银行应根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决定书》,经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旅游者支付。

  (三)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银行根据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从旅行社保证金账户中扣取。

  (四)非以上规定的情形而出现保证金减少,银行应承担补足责任。

  按照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方式执行时,对超出旅行社缴存保证金数额的,银行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依据《旅行社条例》规定,划拨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银行应将划拨数额、划拨单位、划拨依据文书等情况通知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六、银行应每季度将保证金存款对账单一式两份,分别发送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旅行社和开户银行各存一份,复印件送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附注一:存款原因(选择其一):

  

  1、新设立( );2、业务变更增存( );3、设立分社增存( );4、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补交( )。

  存款金额: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

  小写:

  

  附注二: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行社及开户银行基本信息:

  

  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名称:

  通讯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旅行社名称:

  经营许可证号码:

  通讯地址及邮编: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名称:

  通讯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旅行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字时间:

  开户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字时间:

  

  附件4: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

  


  ______________旅游局

  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__________旅行社(经营许可号______________)需依法缴纳_____万元人民币(金额大写 : )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按照我行和该旅行社(以下简称申请人)签订的协议(编号为),我行作出如下承诺,保证申请人支付:

  1、申请人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须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2、申请人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损失。

  3、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的裁决,申请人须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如果申请人届时没有支付上述费用或损失,我行保证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决定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在担保额度内履行担保义务。

  本担保承诺书有效期自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担保银行(盖章)

  地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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