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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积极协调本地财政部门,认真落实救灾资金预算和救灾工作经费,切实加强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要进一步规范资金拨付程序,简化拨付手续,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要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要求,区分救助对象,建立工作台账,接收救灾捐赠的地方要按照《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严格款物使用范围和程序,定期公布资金分配、使用和发放等情况,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认真做好救灾资金的发放和监管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社会效益。尚未制定省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抓紧起草出台,逐步建立完善省以下各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按比例分担机制,切实加大地方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为救灾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六、主动做好宣传,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正确的舆论宣传对做好救灾工作的重要作用,主动加强与本地宣传部门和主要新闻媒体的沟通与合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多个平台,认真做好救灾工作的舆论引导。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发布最新灾害信息,及时公开各级政府采取的救灾措施,广泛宣传避灾自救知识和技能。要集中宣传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帮助受灾群众树立自力更生、重建家园的信心,引导社会积极支持救灾工作。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研究和正面回应媒体反映的有关问题,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做好相关工作,有关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报部。 民 政 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