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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经[2012]10号
【颁布时间】 2012-04-24
【实施时间】 2012-04-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3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机制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机制的通知

  (农办经[2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办):

  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的重要任务,今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对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强化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培育和支持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有关要求,现就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承担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机构人员

  

  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是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任务,是加快农村改革、完善农村发展体制机制的必然要求。省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明确负责人及具体责任处室,切实履行职能;加强与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健全日常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基层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指导,总结典型经验,提炼有效模式;研究培育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政策措施,探索各类组织之间的有效联结机制和分产业的全程社会化服务机制。

  

  二、深入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调查研究

  

  各地可依托科研院所专家、农经系统特邀调研员,以实地调研、问卷调查和课题研究等方式,了解掌握本地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总结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典型经验,研究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政策措施。要重点围绕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功能作用,农业社会化服务典型模式,重点产业(粮食、生猪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的地位作用以及协同机制,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的政策需求及政府扶持政策,不同类型农民对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分析,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供需对接模式,农科教结合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等专题开展课题研究,并及时向我部经管司报送调研成果。

  

  三、做好农业社会化服务动态监测工作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监测是了解掌握基层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状况的重要途径,各级农业部门要扎实做好年度农业社会化服务监测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指定专人负责,认真抓好落实。省级农业部门要及时部署,定期检查,加强督导,根据监测工作需要和监测点工作实绩,适时科学调整监测点。承担监测任务的县(市)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加强与相关业务部门和单位协调与沟通,做好数据采集、信息审核、整理填报、汇总分析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汇总分析到位、填报发送及时。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监测工作监督制度,省级和监测县要按照要求做好监测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为了便于今后的工作联系,请省级农业部门的责任处室填写《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联系表》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监测工作联系表》(见附件,电子版可从农业部经管司网页下载,网址:http://www.moa.gov.cn/sjzz/jgs),于5月11日前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反馈。

  

  联系人:赵亮,电话:010-59191435,传真:010-59193182,电子邮箱:jgzcfg@sohu.com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1.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联系表

  

  
省名负责人责任处室处级责任人联系电话监测工作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收款单位账户名开户行账号
           


  

  2.农业社会化服务监测工作联系表

  

  
省名监测县名责任部门责任人联系电话监测工作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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