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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文字号】 安委办[2012]17号
【颁布时间】 2012-04-23
【实施时间】 2012-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3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2)

[接上页]


  建筑施工企业要对施工工地存在滑坡、崩塌、洪水、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危险的隐患进行认真排查,特别是对宿营地、工棚、仓库等重点位置,要科学选址、避灾避险。同时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护措施,有效防范地质灾害和极端天气引发的各类伤亡事故及财产损失。要加强对施工作业现场的防灾保护工作,特别是要全面掌握深基坑、管沟(槽)和地下作业的排水、放坡和支护情况,以及起重机械的基础稳固和拉结及防风装置情况,遇雷雨、大风等极端天气时,要按规定立即停止高空作业。

  

  道路交通系统要深入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加大对桥梁、涵洞、边坡的监测巡查,发现危及过往车辆安全的隐患要立即封锁道路,及时处置。民航、航运、渔业船舶等企业要加强防雷电、防暴风雨的措施,确保飞行(航行)安全。铁路部门对易发生洪水、泥石流、崩塌落石、滑坡的挡墙、护坡、隧道口、桥梁、涵洞等重点部位要加强巡守监护,当发现危及行车安全隐患或线路情况不明时,要果断采取拦、停、扣车措施。

  

  其他各类行业领域和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做好防范和应对工作。山地灾害多发地区要加强山地灾害的防治与监测,密切关注和防范突发性暴雨、山洪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灾害。沿海地区要加强海堤建设和管理,做好防御台风工作。

  

  三、完善预案,加强应急值守和处置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应对自然灾害各项预案的编制和完善工作,并加强演练,做到超前谋划、周密部署。同时,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配合,特别是加强与气象、海洋、地质、水利、地震等部门的联系,完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应急联动机制,加强汛期雨情、水情监测,及时掌握气象变化情况,搞好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万无一失。要严格执行暴雨期间停产撤人的规定,凡是受洪水淹井威胁的矿井和企业单位,在台风、暴雨期间必须立即停产撤人。要加强对水库、河道、湖泊、堤坝、矿区等重点部位的不间断巡查和监测,密切掌握本地区、本单位汛期各种自然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要进入战备状态,做好抢险救援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有力、有序、安全有效地开展救援,把事故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要加强汛期值班工作,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重要岗位要建立严格的汛期值班制度,坚持领导干部24小时值班制度,靠前指挥,随时掌握雨情汛情动态,发现重要险情要及时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对于玩忽职守、疏于管理、责任不落实、人员不到位和抢险不及时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财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落实责任,加强汛期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相关企业落实防汛抢险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及时解决处理防汛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科学防范。要认真组织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广覆盖的汛前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及时予以解决。要把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及开展“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要内容,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全面落实责任,切实抓出成效。要加强对矿山、水利、电力、冶金、交通、铁道、建设、石油、化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和水库、大坝、电网、桥梁、危险品储运、通讯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环节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管,切实做好防汛抗洪工作,确保汛期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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