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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交公路发[2012]171号
【颁布时间】 2012-04-20
【实施时间】 201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3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交公路发〔2012〕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进一步规范路政执法管理行为,切实提高文明执法管理水平,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部组织制定了《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提出建议并反馈部公路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路政执法管理行为,提高文明执法管理水平,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禁令》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适用本规范。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路政执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路政执法管理工作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第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不断提高规范执法和文明服务的能力与水平,坚决杜绝粗暴执法和随意执法行为。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定期举办业务培训和军事化训练,积极开展文明执法创建活动。路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应当遵纪守法,遵守《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增进服务意识,塑造文明形象。

  第五条  路政执法人员须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严禁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路政执法。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对路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证件和执法风纪管理。

  第六条  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办事和网上监督,推进政务信息公开、信息资源共享和公共信息服务,构建路政执法电子政务平台。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八条  路政执法人员应当着装整齐,保持风纪严整,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执法时佩戴统一规定的标志、胸卡、腰带、手套,上路必须加穿反光背心;

  (二)不得在执法服装上挂胸花、胸针等装饰品,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等与执法无关的物件;

  (三)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

  (四)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披衣、穿拖鞋、打赤脚、卷裤腿等有损风纪的行为;

  (五)非因公务需要严禁着执法服装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第九条  路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仪表整洁,仪容端庄,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头发、长胡须、长鬓角,不得露光头;

  (二)女性执法人员执法时不得头发披肩,不得染指甲、化浓妆、佩戴首饰。

  第十条  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举止文明,保持良好形象,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现场执法要保持端正、庄重,指挥车辆手势要明确、利索、规范,手势标准参照公安交通警察现行规定执行;

  (二)2名以上路政执法人员着执法服装徒步巡查或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有序;

  (三)外出时遵守社会公德、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维护路政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四)遇有当事人情绪激动或者有过激言行的,要冷静处理,以理服人,不得针锋相对,激化矛盾;

  (五)遇有暴力抗法的,要沉着应对,及时报警,注意自身安全,防止事态失控。

  第十一条  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言语热情诚恳,表述通俗易懂,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使用规范的文明执法用语;

  (二)提倡使用普通话;

  (三)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忌语》规定,禁止使用讥讽性、歧视性、羞辱性、训斥性、威胁性语言和讲粗话、讲脏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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