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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64号
【颁布时间】 2012-04-20
【实施时间】 2012-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3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64号――关于进口阿根廷玉米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接上页]


  2. 玉米进境后,用于加工,不得直接进入流通市场,禁止用作种植用。进境玉米运输过程要防止撒漏,运输、装卸、储存、加工过程应符合中国相关植物检疫防疫要求,检验检疫机构要做好检验检疫监管。

  

  3.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害生物监测指南,检验检疫机构应做好进口阿根廷玉米携带杂草等外来疫情的监测工作。

  

  七、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一)如截获本要求第四条列明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经有效除害处理合格后,准予入境。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则采取退货或销毁措施,相关费用由出口方承担。情况严重的,将立即暂停相关出口、仓储企业或所有阿根廷玉米进口,直到采取了改进措施。

  

  (二)如检出本要求第四条以外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其他检验检疫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境玉米安全卫生、转基因等项目应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及规定。检出不合格情况的,应依法实施相应检验检疫处理。

  

  附件:阿根廷植物检疫证书样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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