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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颁布时间】 2012-04-15
【实施时间】 201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3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陕西省消防产品管理办法(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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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不合格消防产品,应当出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及时送达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或者产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及时改正。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现场无法判定是否合格的消防产品,可以抽取样品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抽样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检验费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

  

  消防产品的生产、使用、维修单位和个人对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检。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应当及时送达被检查单位和产品生产单位。

  

  第十七条  从事消防产品检测、维修、质量认证等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其从业人员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安全培训和考试,持证上岗。

  

  灭火器维修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

  

  第十八条  检验不合格和废弃消防产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维护维修消防产品的行为,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消防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消防产品维护、维修单位未在其维护、维修的产品上张贴标识,或者标识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5月1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消防产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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