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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加强政策的跟踪评估。省财政厅要建立并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绩效评价体系,定期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估,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七、附则 (一)省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财政性措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109号)确定的激励型财政机制继续执行。 (二)自本办法实施起,省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激励型财政机制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1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一定三年。 附件:1.基础性补偿和激励性补偿计算方法 2.生态保护指标及数据来源(略) 附件1: 基础性补偿和激励性补偿计算方法 一、基础性补偿 基础性补偿部分根据县(市)的基本财力保障需求辅以调整系数按不同类别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 某县基础性补偿额=〔(某县基本财力保障需求×类别系数×调整系数)/∑(县级基本财力保障需求×类别系数×调整系数)〕×(省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总额×50%) (一)省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总额指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基础性补偿资金与激励性补偿资金的合计(下同)。 (二)基本财力保障需求额作为衡量基础性补偿的基本考核指标,反映县级基本公共支出的客观需求水平,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各项支出人均定额标准乘以相应的保障人口加总计算确定(参照财政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规定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基本公共支出越高,补偿越多。反之,则越小。 (三)类别系数。为体现不同类别的县(市)承担生态保护责任的差异,相应给予不同的类别系数,第一类县(市),类别系数为1.3;第二类系数为1.0。对承担特殊生态保护责任的县(市),通过提高补偿系数给予更大幅度的倾斜支持: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8%以上的县(市)或经省政府批准的水源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5%以上的县(市),类别系数增加0.2.此两项不能重复叠加。 (四)调整系数按照人均财力因素、基本运转因素两项指标加权汇总得出:一是人均财力因素a,权重为50%,对人均财力水平较低的地区适当加大补助力度;二是基本运转因素b,权重为50%,适当考虑县级的基本运转支出水平,对作为县级建制公共支出成本较高(即基本运转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较高)的地区予以适当倾斜。用公式表示: 调整系数=a×50%+b×50% 其中,人均财力因素a(按财政供养人口计算)的分档情况如下:人均财力水平低于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县级平均水平30%(含30%)的,a为1.3;低于平均水平15%(含15%)-30%的,a为1.2;低于平均水平0(含0)-15%的,a为1.1;高于平均水平0-20%(含20%)的,a为0.9;高于平均水平20%的, a为0.8.。 基本运转因素b按照基本运转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与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县级平均水平的差距核定,其分档情况如下:低于平均水平的,b为1;高于平均水平0-20%(含20%)的,b为1.2;高于平均水平20%的, b为1.4。 二、激励性补偿 激励性补偿部分根据基础性补偿和县(市)的生态指标考核情况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 某县激励性补偿额={〔基础性补偿×(某县生态考核指标综合增长率)〕/∑〔基础性补偿×(县级生态考核指标综合增长率)〕}×(省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总额×50%) 选择15项客观反映地区生态保护和改善情况的生态保护指标(见附件2),由省直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并提供当年和上年度有关指标的原始数值,省财政厅按照核算办法及其相应的指标权重计算确定生态保护指标综合增长率。生态保护指标综合增长率大于0的,增长率越高,获得激励性补偿越多;反之,则越小。生态保护指标综合增长率等于或小于0的,如不低于2009年基期年水平,不享受激励性补偿,但也不扣减基础性补偿;如低于2009年基期年水平,每低于1个百分点相应扣减当年基础性补偿资金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