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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中介[2012]412号
【颁布时间】 2012-04-10
【实施时间】 2012-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4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长春市新旺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长春市新旺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批复

  (保监中介〔2012〕412号)


  

  李丽波、施立梅、尹华:

  

  你们提交的关于长春市新旺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设立长春市新旺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二、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其中,李丽波出资90万元,出资比例为45%;施立梅出资80万元,出资比例为40%;尹华出资30万元,出资比例为15%。

  

  三、公司业务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

  

  四、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58号吉发广场a座503室。

  

  五、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二)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

  

  (三)风险管理咨询;

  

  (四)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核准孔繁英的执行董事的任职资格,核准张百华的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七、公司须持本批复到吉林保监局领取《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开业。

  

  八、公司应依法经营,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可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查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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