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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邢台市政府
【发文字号】 办字[2012]31号
【颁布时间】 2012-04-26
【实施时间】 2012-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4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邢台市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试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办字〔201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2年4月11日市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邢台市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和落实住房保障制度,健全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规范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根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配套建设(以下简称配建)保障性住房,是指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建项目,按照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本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配建工作。

  第四条  邢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部门)是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配建的指导和管理,出具《保障性住房配建意见》。

  邢台保障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房投公司)负责依据《保障性住房配建意见》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配建保障性住房合同》,进行全程监管,以及市政府产权保障房运营管理工作。

  市发改、国土、规划、财政、建设、税务、监察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项目审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资金保障、项目施工、房屋确权、税费减免、监督问责等项工作。

  第五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项目除回迁安置用房建设用地外其出让用地部分,新建商品住房用地项目,均应按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比例(百分之五为廉租住房、百分之五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保障性住房,并在规划条件和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配建保障性住房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商品住房用地出让前,市土地储备分中心应分别函告市规划、住房保障部门;

  (二)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市土地储备分中心出具《保障性住房配建意见》,明确保障性住房所占比例、套型面积等内容,并函告市国土、规划部门和市房投公司;

  (三)市规划部门应依据《保障性住房配建意见》,及时向市土地储备分中心出具规划条件;

  (四)市土地储备分中心应根据规划条件和《保障性住房配建意见》,制定出让方案,在出让土地时,将按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作为土地出让的约束性条件明确告知竞买人,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中,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土地面积、建成后由市政府收回或收购的条件、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

  (五)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竞得土地使用权后五日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前,与市房投公司签订《配建保障性住房合同》,明确建设规模、住房套数、套型面积、设计标准、装修标准、房屋验收移交、物业管理、产权确定、开竣工日期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并将合同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

  (六)市发改部门应审核项目实施方案是否按要求和标准配建保障性住房,并将相关核定内容列入项目核准文件,凡未列入或所列内容与要求不符的,不予核准;

  (七)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制作《配建保障性住房位置分布图》和拟建保障房楼盘表,并报经市房投公司同意。如需调整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位置分布,应及时报市房投公司进行相应变更;

  (八)市规划部门应依据《保障性住房配建意见》、《配建保障性住房合同》、《配建保障性住房位置分布图》及相关资料,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单套户型面积、控制标准和建筑设计标准予以标注,并进行审核;

  (九)市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市房投公司参与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联合审查;

  (十)市建设部门应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载明配建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事项;

  (十一)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在商品房预售网备案系统中,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房源数据予以标注,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不得纳入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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