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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食药监市函[2012]18号
【颁布时间】 2012-04-22
【实施时间】 2012-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5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暂停销售使用部分企业胶囊剂药品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暂停销售使用部分企业胶囊剂药品工作的通知

  (鲁食药监市函〔2012〕18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铬超标药用胶囊查处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12〕8号)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停止销售使用,坚决控制不合格产品。此次铬超标药用胶囊问题是一起使用工业明胶生产药用胶囊及使用铬超标胶囊生产劣药的典型案件,性质十分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按照国家局《关于查处部分药品生产企业使用铬含量超标胶囊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12〕6号)要求,对涉案企业所有胶囊剂药品立即暂停销售、使用。凡铬超标的胶囊剂药品,一律按劣药依法查处。对检查过程中不配合,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干扰执法行为的,要从重查处。

  二、迅速开展监督检查,加大排查力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务必从保护人民群众利益出发,充分认识本次事件暴露出问题的严重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要求,全力做好涉案企业胶囊剂药品的下架封存和暂停销售使用工作,保证公众用药安全。要按照省局《关于暂停销售使用部分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胶囊剂药品的通知》(鲁食药监电〔2012〕 5号),立即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所有的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进行拉网式排查。涉案企业不合格批次药品下架封存,所有胶囊剂药品暂停销售使用,该项工作务必于4月23日上午9时前完成,并上报办理结果。

  三、规范信息报送,掌握相关情况。各市局建立工作信息报告制度。4月份实行日报,各市局每日上午9时前向省局市场处报送工作进展情况,重要信息要随时报告,不得瞒报、漏报和迟报。信息报送内容包括下架封存不合格胶囊剂产品情况、暂停销售使用胶囊剂产品情况和涉案企业胶囊剂药品信息汇总表。省局统一制定统计表格(见附件),各市局指定专人按时报送。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局要尽快落实省局工作部署,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严肃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落实工作责任,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监督检查不得走过场,查处工作不得敷衍,国家局将开展督察,发现有工作不得力、责任不落实、查处不到位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五、做好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网络、电视等多种手段,解读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药品安全知识。坚持正面宣传,积极引导舆论,让全社会看到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查处假劣药品的坚决态度,看到查处铬超标药用胶囊的工作成效,树立监管为民的良好形象。

  

  附件:涉案企业胶囊剂药品情况汇总表(略)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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