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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2]75号
【颁布时间】 2012-04-22
【实施时间】 2012-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5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加大力度培养和充实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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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合理使用人员编制。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现有空余编制和工作需要提出用人计划,由人事、编制部门共同把关。除了预留定向委培生编制外,其余空余编制每年至少拿出50%用于招聘人员。

  

  (三)改进招聘方式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同一县(市)区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招考人员可实行同类岗位不定单位统一报名、统一考试,按照得分高低依序选择就业岗位,提高开考岗位录取率。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招考卫生技术人员在公开报名的前提下,如遇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比例未达3:1的,由卫生部门商人事行政部门并报市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可不受报考比例限制。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招考医师、技师可放宽至大专学历或取得助理以上资格卫生技术人员,护士可放宽至中专学历。甲类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招聘全日制医学类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乙类和丙类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分类名单见附件2)招聘全日制医学类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市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采取专项公开招聘方式,通过面试或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简捷有效的方式确定拟聘人选。

  

  在各地自行组织基层卫生技术人员招聘考试基础上,经各县(市)区政府同意,福州市卫生局、公务员局可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组织招聘考试。

  

  (四)加强岗位管理

  

  严禁新聘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占用卫生技术岗位。已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和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超配人员,由县(市)区政府协调统筹安排,逐步分流,清空后的编制及时增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五)提高人员待遇

  

  1、实施绩效工资。在当地人事部门指导下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为核心的绩效考核机制,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待遇。

  

  到乡卫生院工作的各类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级;获得士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向上浮动1级薪级工资,享受浮动工资满八年的可予以固定1级薪级,调离者浮动工资即予取消。

  

  2、实行卫技人员奖励制度,设立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奖励资金,鼓励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安心基层工作。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原卫技人员补助标准发放,每人每年0.36万元,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医疗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在边远乡镇卫生院(见附件1)工作的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2万元,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非边远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0.6万元。基层卫技人员奖励制度应结合绩效考核执行,考核不合格及不在基层岗位的不予发放。

  

  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奖励资金除省财政补助外,市、县财政统筹安排,永泰、闽清两个一般转移支付县由市财政补助50%,其他县(市)区由各县(市)区财政足额安排。

  

  3、职称评聘予以倾斜。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设置上给予倾斜。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乡镇卫生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集中设岗、统一管理。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中级职称后,在乡镇卫生院受聘满8年的,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的学历条件可放宽到具有相应专业中专学历。

  

  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满2年的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师,经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后,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

  

  4、提供住房保障。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在乡镇工作无个人住房的,由用人单位在所在地统筹安排临时住房。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申请保障房时,比照福州市紧缺急需人才待遇,不受户籍和收入限制。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探索每年推出的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划出一定的比例安排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门用于解决基层医务人员住房,或划拨国有土地给乡镇卫生院建设周转房。

  

  (六)建立经费保障

  

  实施药品零差率改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财政补助”的原则,加强经费保障。对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差额部分,通过政府预算等渠道予以足额安排,年终时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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