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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 市内五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基准地价更新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及城市建设情况,市政府决定自2012年6月1日起,对市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进行调整。2007年4月1日公布的基准地价(石政函〔2007〕21号)同时废止。 本次公布实施的基准地价是指,基准日为2011年12月31日,各土地级别内,“六通一平”(通市政路、通市政电、通市政供水、通市政排水、通讯、通暖和场地平整)土地开发程度,平均容积率(商业2.6,居住2.2)下,分商业、居住、工业三种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商业40年、居住70年、工业50年)条件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石家庄市区国有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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