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2-04-21
【实施时间】 2012-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5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科研所公开招聘人员公告

[接上页]


  体检和复检费用自理。

  

  五、拟聘用人员公示和聘用

  

  对通过考试、体检、考察的拟聘用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在发布公告的同一媒体和工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并按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六、考试考务工作组织实施

  

  本次公开招聘考试考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具体组织实施。

  

  七、其他事项

  

  (一)本次公开招聘工作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监督。

  

  (二)本次公开招聘不指定考试教材,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任何形式的考试辅导培训。

  

  (三)兰州日报、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http://rsj.lanzhou.gov.cn)、中国兰州人才网(http://www.lzrc.net.cn)为此次公开招聘有关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体和工作网站,请应聘人员及时关注相关信息。

  

  (四)本公告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856730

  

  市公安局:8718109

  

  监督电话:

  

  市纪委、市监察局:8466318

  

  此公告如有未尽事宜,请关注补充公告。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