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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由市建设局牵头,成立我市保护工程领导机构,统一督导我市保护工作,并于每月25日前向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报送我市抢救保护工程进展情况。各县(市)、矿区政府要成立当地推进机构,于每月20日前向市政府报送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市保护工程领导机构将定期开展检查,对未完成任务或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予以通报。 (二)制定实施方案 各县(市)、矿区4月底前要制定本地2012至2015年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2012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政府。 (三)严格审查审批 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各项保护工程设计方案需经各县(市)、矿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按《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程序审批。申请省、市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应分别报省住建厅、市保护工程领导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四)保证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程。 (五)广泛宣传引导 各责任单位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并通过举办展览、展示、讲座、咨询服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增强全社会对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工作的认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