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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函[2012]39号
【颁布时间】 2012-04-21
【实施时间】 2012-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5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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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由市建设局牵头,成立我市保护工程领导机构,统一督导我市保护工作,并于每月25日前向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报送我市抢救保护工程进展情况。各县(市)、矿区政府要成立当地推进机构,于每月20日前向市政府报送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市保护工程领导机构将定期开展检查,对未完成任务或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予以通报。

  (二)制定实施方案

  各县(市)、矿区4月底前要制定本地2012至2015年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2012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政府。

  (三)严格审查审批

  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各项保护工程设计方案需经各县(市)、矿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按《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程序审批。申请省、市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应分别报省住建厅、市保护工程领导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四)保证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程。

  (五)广泛宣传引导

  各责任单位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并通过举办展览、展示、讲座、咨询服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增强全社会对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工作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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