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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颁布时间】 2012-04-20
【实施时间】 2012-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5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立即暂停使用媒体曝光的13个铬超标产品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国福利会:

  

  近日,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报道了部分药品生产企业使用铬超标胶囊生产药品的问题。为确保医疗安全,维护患者权益,卫生部下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立即暂停使用媒体曝光的 13 个铬超标产品的通知》(卫发明电〔2012〕6 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进一步强调如下:

  

  一、各区县卫生局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转发、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通知辖区内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暂停销售使用媒体曝光的13个铬超标产品的通知》(食药监电〔2012〕5号)要求,立即对库存和使用的药品进行清点检查,停止购入和使用《通知》附件所列9家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13个批次药品;已经购入的要立即清点封存,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产品检验结果明确后依法进行处理。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部《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一经发现有关的不良反应病例,要全力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并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特此通知。

  

  联系人:市卫生局医疗服务监管处 胡军

  

  联系电话:22121565 传真:22121569

  

  电子邮箱: shwsjygc@163.com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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