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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颁布时间】 2012-04-20
【实施时间】 2012-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5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为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统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报送范围

  已在广州市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法定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和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纳税人同期同种财务会计报表只需一次性报送,不需分税种重复报送。

  二、报送种类

  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为季报和年报,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等,以及企业所得税申报需附送的其它有关资料。报送的具体种类和样式按照其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三、报送方式

  (一)纳税人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本季度季报,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年报。

  (二)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季报和年报需实行电子数据采集。

  纳税人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后,不需再报送纸质报表,但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所有财务会计报表(含月报和相关附表等资料)的纸质资料保管备查。

  (三)纳税人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的财务会计报表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暂不实行电子数据采集。纳税人应当按年将有关资料统一装订,并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四)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的报文格式可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的[表单下载]栏目进行下载。

  纳税人可按该报文格式自行生成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文件,也可利用第三方软件生成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文件,交主管税务机关读入。

  四、其他说明

  (一)纳税人应保证报送的财务报表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一致性。

  (二)上述规定中的报送日期如有具体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具体法律法规执行。如遇有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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