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政府
【发文字号】 银党办发[2012]46号
【颁布时间】 2012-04-20
【实施时间】 2012-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5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银川市党务政务网络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接上页]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专人负责办理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信访督办局转办的信访事项,认真调查落实、及时上报结果。

  

  第三十四条  对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办理网上信访工作的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绩效考评。

  

第九章 党务政务微博


  第三十五条  开通市、县(市)区两级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党务政务微博,形成党务政务微博集群发展,合力构建以群众信息需求为中心,集新闻信息发布、舆情监测引导、群众诉求解决、效能监督督查为一体的综合性党务政务微博群。

  

  第三十六条  “@微博银川”是市委、市政府工作微博,主要对外展示银川城市形象,宣传介绍银川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政务信息发布、政策宣传解读、建议意见征集、主题活动策划等活动,功能侧重于信息发布、形象宣传、政民互动。“@问政银川”是银川党务政务网络平台工作专用微博,主要功能是受理群众诉求、转办督办诉求事项、工作督查问责。

  

  第三十七条  微博内容发布应当紧扣各地区、各单位的业务工作,定期或适时发布重点工作与政策,适时回应社会热点问题,即时通报突发事件的动态信息与应对措施,提供便民服务措施、生活常识等。

  

  第三十八条  原创性微博内容要确保信息来源的权威性、观点立场的客观性、统计数据的一致性,避免不实信息引发歧义。转发或评论其他微博时,要确认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在转发网友发布的微博时,应把握好身份定位,不得转发与本单位本业务无关的微博内容,避免造成网友误读,引发不良社会影响。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务政务微博要提升防范虚假信息和不良信息传播的能力,维护政务微博在信息公开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十条  对各类党务政务信息和涉及群众生活的公共信息,特别是灾害性、突发性事件,要在事件发生后的1小时内或获得信息的第一时间,通过政务微博进行发布。对于事件持续发展、事态复杂的情况,可以采取速报现象、缓报原因;速报事态、慎报处置的方法,有序有度地进行发布。

  

  第四十一条  鼓励党政领导干部开设个人实名认证微博,及时与群众(网民)互动交流。

  

  第四十二条  建立以“@问政银川”微博为核心体系的微博问政模式。群众通过微博向@微博银川、@问政银川提出投诉举报、意见建议、咨询求助后,统一由@问政银川负责受理、转办、督办、反馈。

  

  第四十三条  微博问政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制。对通过@问政银川及@本单位微博反映的事项,责任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予以响应,原则上工作日不超过4小时,休息日不超过24小时。具体事项的办理和时限要求按照网上信访事项办理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章 网络舆情监测和应对


  第四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网络舆情的监测、收集、上报和应对、引导工作。要把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和网络舆论回应纳入日常业务工作,及时掌握与本地区本单位相关的热点与焦点问题、市民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其他社会实际问题;及时收集网络舆情信息、情报,留意微博上的舆论走向;及时上报网络舆情信息,以便第一时间做出处理。

  

  第四十五条  市委宣传部要及时关注区内外有影响力的网站、论坛中涉及到银川市的有关网络报道和热点网贴内容,对可能形成“网络舆情”的社会热点问题要重点关注、及时跟进,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及时编报《网络舆情信息》,报送市领导和相关部门,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第四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网上涉及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以及重大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的梳理摸排、分析研判,科学制定应对方案,及时发布相关情况、处置措施和进展情况。

  

  第四十七条  对社会热点问题、网上舆情事件,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发布信息,澄清事实,引导舆情正面走向。可以组织撰写具有一定思想深度、针对性较强的评论文章,跟帖评论、介绍事实真相,阐述工作思路,释疑解惑,赢得群众(网民)的理解和支持,并听取意见。

  

  第四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网络意见领袖的作用,特别是对本地区本单位较为关注的网络意见领袖,应采用点对点或点对面等多种方式,单独或集中、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征集专题意见,邀请参与民生问题的听证,回应网民的提问,最大程度满足网民的诉求。要放大正面声音,加强正面宣传和引导,发挥其在服务大局,引导舆论中的重要作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