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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二手车流通行业备案初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规范经营行为,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省经信委的有关规定,我委开展二手车流通行业备案初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我市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 2.市场开办主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有“市场管理”或“市场经营管理”的经营范围,持有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 3.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立车辆展示区、交易大厅、办公区域等,经营场地面积要求:一类城市,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交易大厅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二类城市,场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交易大厅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 4.具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能为客户提供二手车信息查询、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相关服务; 5.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具有二手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及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注册证明); 6.有规范的市场监管制度。 二、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我市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 2.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4.具有从事经营活动的配套设施,能够为客户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并提供售后服务; 5.有2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具有二手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及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注册证明)。 三、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3.具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一般应具备检测汽车发动机性能、读取车辆故障信息、车辆密闭性零部件压力测试设备等必要的设施; 4.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具有二手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及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注册证明); 5.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四、二手车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中介类经营企业条件; 2.有固定经营摊位,必须进入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 3.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五、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六、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书; 2.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 3.企业在“商务部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qcscjss.mofcom.gov.cn)内完成“企业注册”,打印的注册页;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复印件(如当地工商部门已取消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则提供工商部门相关文件); 6.经营场地房产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二手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及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注册证明复印件; 8.公司章程、规章制度;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二手车经营主体(包括二手车经销、经纪、拍卖公司)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书; 2.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 3.企业在“商务部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qcscjss.mofcom.gov.cn)内完成“企业注册”,打印的注册页;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营场地房产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二手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及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注册证明复印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申办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审批表; 3.各股东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4.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二手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及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注册证明等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7.经营场地房产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复印件; 8.检测设备清单; 9.公司章程、规章制度;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特此通知。 附件: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
申请单位(盖章):年月日(市经贸主管部门印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