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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府法[2012]52号
【颁布时间】 2012-04-24
【实施时间】 2012-04-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5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吉府法〔2012〕5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法制办,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中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政府层级监督的重要手段,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的重要措施。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利于从源头预防和制止违法不当行政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自《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发布以来,全省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不断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力度,整体工作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也应该看到,有的地方、部门对备案审查工作不够重视,存在着有件不备、备而不审的问题;从事备案审查工作的人员有的不熟悉业务,致使违法不当的规范性文件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和纠正。为切实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文件要求和《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的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备案范围,做到有件必备,保证“报备率”。今后,凡是下列文件都应报送备案。一是行政机关制定的,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二是行政机关制定的一些阶段性工作方案中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文件。三是转发上级规范性文件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的文件。

  

  二、严格遵守备案时限要求,做到发文即备,保证“及时率”。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后,应当严格按照《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中“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上报备案”的规定及时报送备案。除采取直接送达报备方式外,还可以采取邮寄、交换等方式报备。备案登记时间计算方法分别是:直接送达时的时间;邮件上邮戳记载的时间;交换件到达备案机关的时间。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不符合要求退回后重新报备的,报备时间重新计算。

  

  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要按照备案时限规定及时报送上一级部门备案,同时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径送同级政府法制办)。

  

  三、规范统一备案格式,做到一文一备,保证“规范率”。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向省法制办报送备案材料时应当使用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详见附件1、2)。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提交文件正式文本5份,备案报告、制定文件的说明和文件正式文本的电子版本各1份。备案材料应当装订成册并按下列顺序排列: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者其他上位规范性文件。对符合备案格式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登记,并告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重新报送备案。

  

  长春、吉林两市制定的政府规章报送备案时,同时使用统一后的备案格式(详见附件3)。

  

  四、加强备案后的审查,做到有错必纠,保证“合法率”。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后的审查工作,对规范性文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是规范性文件是否超越权限;二是是否违反上位法规定;三是规定是否适当。审查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审查中,需要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按期回复。

  

  五、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定期对本级政府所属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详细查阅文件制定机关发文登记簿上的文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确保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机构。对不报送目录的,由负责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对审查情况和监督检查结果定期进行通报并公布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六、加快建立和完善公众对规范性文件提请审查制度。要建立健全受理、办理公众对规范性文件的投诉、举报制度,认真受理和依法及时处理公众对规范性文件的投诉、举报和审查建议,不断拓宽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渠道。对公众的投诉、举报要及时认真答复,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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