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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沪卫办应急[2012]002号
【颁布时间】 2012-04-23
【实施时间】 2012-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5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办应急〔2012〕002号)


  

  各区县卫生局:

  为有序、规范开展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创建和评估工作,卫生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12〕34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局要努力争创全国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要抓紧建设创建工作的核心内容,注重与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争取政府对创建工作的支持,并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切实提升区域卫生应急的综合能力。

  二、各区县卫生局要认真组织学习《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沪卫应急〔2011〕10号文件已转发),要对照全国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评估标准,结合自身实际,组织开展自我评估工作。

  三、按照评估标准,区县卫生局自评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向我局提出申请创建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我局将根据评估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复核。经过评定,符合申报条件的,我局将选定作为上海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同时,向卫生部推荐申报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

  我局将积极推进全国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创建工作,坚持以评促建、评建结合、择优推荐的原则,组织和指导各区县卫生局开展示范区建设、评估和申报工作,切实通过示范区建设带动本市基层卫生应急综合能力的提升。

  联系人:徐奕丽  22121599  13801759757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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