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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2]18号
【颁布时间】 2012-04-20
【实施时间】 201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5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居民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居民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政发〔2012〕1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殡葬保障制度,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在城乡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重点办好十件实事的通知》(青政发〔2012〕1号)精神,现就免除居民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殡葬服务免费对象

  (一)具有青岛市户籍且在本市殡仪馆火化的城乡居民;

  (二)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本市殡仪馆火化的下列人员:

  1.未登记户口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非法收养的除外);

  2.无法查明身份并在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死亡的被救助人员;

  3.驻青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青岛市户籍的学生;

  4.驻青部队的现役军人、无青岛市户籍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5.与驻青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

  6.公安部门经办处理的未知名尸体。

  二、基本殡葬服务免费项目

  免费项目是指按照本通知规定在本市相应的殡仪馆发生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包括:

  (一)普通型专用殡仪车遗体接运;

  (二)车辆、遗体消毒;

  (三)馆内遗体搬运;

  (四)1天内遗体普通冷藏;

  (五)环保型火化炉遗体火化;

  (六)1年内金属全封闭架骨灰寄存。

  未发生的免费项目不折现、不折抵。免费项目外的费用由经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或单位机构,下同)支付。

  三、基本殡葬服务承担

  免费对象的遗体由殡仪服务机构专用殡仪车(经民政、公安部门共同认证)接运,遗体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殡葬服务由相应殡仪馆提供。基本殡葬免费服务原则上按户籍、单位驻地实行区域化管理,其中七区由就近殡仪馆提供,五市由各市所辖殡仪馆提供。

  四、申请程序

  (一)具有青岛市户籍的免费对象由经办人持公安部门出具的殡葬证,不具有青岛市户籍的免费对象由经办人持医疗机构(含疾病控制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含《居民死亡推断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到相应殡仪馆办理殡葬服务事宜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未登记户口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需提供由福利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无法查明身份且在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死亡的,需提供救助管理机构相关证明;

  驻青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青岛市户籍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逝者的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驻青部队现役军人、无青岛市户籍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或学员证、士兵证、军官离休证或军官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与驻青用人单位签订的生效劳动合同、《××××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及逝者的身份证、暂住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未知名尸体,由公安部门出具火化通知书。

  (二)相应殡仪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根据免费项目和标准免除相关费用。

  五、经费保障

  实施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政策所需成本补偿经费,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殡葬惠民政策做好基本殡葬免费服务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基本殡葬服务资金管理,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公安、卫生、人社、物价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做好配合工作;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对基本殡葬服务免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1日。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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