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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2]31号
【颁布时间】 2012-04-20
【实施时间】 2012-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5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抚顺市民委委员单位及其职责的通知(2012)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抚顺市民委委员单位及其职责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2〕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全市民族工作的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对市民委委员单位及其职责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后市民委委员单位及其职责

  

  市民委委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根据本部门的职能,在制定政策、法规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加强联系,相互沟通,及时了解民族工作情况,对做好民族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市民委委员单位增补市国资委、抚矿集团公司、中石油抚顺分公司和辽宁石油化工大学,调整后为24个,即: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广电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抚矿集团公司、中石油抚顺分公司、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市民委委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是:

  

  市发展改革委:在研究、制定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规划时,把民族地区发展规划纳入其中,单列一节。协调编制民族地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对民族地区重点产业项目,优先论证、优先安排,逐年增加对民族地区固定资产投资;有计划地帮助民族地区依托资源优势,新建和改建一批支柱产业和增加财源的骨干企业;深入民族地区调查研究,支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帮助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问题。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了解和掌握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运行和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按照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引导和支持民族地区的重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促进民族地区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优先扶持民族地区的重点改造项目。

  

  市教育局: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全市少数民族教育发展规划,指导民族教育的改革与发展;重点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面临的特殊困难和突出问题;加强公共教育资源的倾斜力度,加快少数民族学校的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少数民族双语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全面提高双语教学质量;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

  

  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促进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的规划和优惠政策,积极扶持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工作,在科技经费、实用技术和高科技项目的引进与开发、安排科技和管理人才的培养等方面给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重点倾斜。

  

  市公安局:依法处理涉及民族方面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依法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协调处理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涉及民族事务方面的有关问题;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纳入工作范围;协调解决我市民族成份更改工作有关问题。

  

  市民政局:在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予以政策照顾;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殡葬场所、民间组织管理、行政区划等社会事务管理中的特殊问题。

  

  市财政局: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逐年增加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协调解决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特殊困难;加大对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民族地区的财政专项资金和增加财源的项目;贯彻落实国家对民族贸易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技改贷款贴息政策;落实国家对民贸企业的减免增值税政策。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研究制定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政策和规划;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照顾;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在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时予以照顾;指导和协调民族地区的人才资源工作、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到民族地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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