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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加强立法研究与制度建设,促进水上安全生产平稳发展 各级海事、渔业等部门要不定期举行技术交流、执法交流、工作研讨等,互通海上险情与应急救援等情况,加强船舶防碰撞研究,进一步推动完善追究水上交通事故肇事者及肇事逃逸者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逐步建立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合作机制,及时向对方通报和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协同查处和追究肇事方法律责任,维护污染事故受害者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进一步加强参与国际海事组织工作的合作和配合,充分利用国际海事组织平台,通报我国沿海海域船舶航行、作业特点和事故情况,发布航行警告,要求外籍船舶在我国沿海水域谨慎驾驶,减少涉及外轮的船舶碰撞事故发生。 各级交通、渔业部门及海事、救助、渔政渔港监督等机构要根据本单位本地区实际,全面落实交通运输部和农业部《水上安全管理合作备忘录》各项要求,深入推进部门合作形成合力,切实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为促进水上交通和渔业生产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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