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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能源局
【发文字号】 国能科技[2012]130号
【颁布时间】 2012-04-19
【实施时间】 2012-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6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科技重大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科技重大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2〕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能源局),有关能源企业,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相关行业协会:

  

  为更好地实施《国家能源科技“十二五”规划》,完善“重大技术研究、重大技术装备、重大示范工程、技术创新平台”四位一体的能源科技创新体系,加强和规范重大示范工程管理,充分发挥重大示范工程在加快能源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过程中的关键作用,我局组织编制了《国家能源科技重大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能源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附:

  
国家能源科技重大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推动能源生产和利用方式变革、构建安全、稳定、经济、清洁的现代能源体系中的关键性作用,加快能源领域先进技术的研发及产业化,切实做好国家能源科技重大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工程是指应用自主化的先进能源科技和装备,能够开拓能源发展新领域,创新能源发展新模式,显著提升能源产业现有技术水平、经济性和核心竞争力,由国家核准的能源工程改造或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工程的申请、实施、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四条  国家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将通过国家能源科技规划、各能源子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科技示范指南等方式,明确示范工程的重点方向和内容。

  第五条  示范工程申报单位在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时,一并提交示范方案。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提交示范方案,其它企业通过工程所在地省级政府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示范方案。

  第六条  示范方案具体内容包括:示范工程概况、工程技术方案、示范内容及目标、示范工作基础、实施方案以及知识产权管理等内容。

  第七条  国家能源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示范方案进行评估,对于示范内容相同或类似的工程项目,通过比选论证确定拟推荐的示范工程。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国家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第八条  国家能源行业主管部门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示范方案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推动我国能源产业转变发展方式,进行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

  二、符合能源科技示范方向和要求,要在资源利用、节能减排、装置规模、装备制造、环保指标、经济效益等方面有大的提升或突破。

  三、示范的技术或装备未实现商业化应用,但具有扎实的研究开发基础,或经过中间试验或工业性试验的验证,能够较快地实现产业化。

  四、具有良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对区域经济和相关产业发展具有明显的带动作用。

  五、申请单位应在相关领域的技术开发、项目建设、生产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具备安全实施示范方案的能力。

  第九条  示范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国家在项目核准文件中对示范工程进行确认,同时明确示范工作的目标、内容和要求。对示范方向经审查同意,但示范方案需在获得核准批复文件后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的工程项目,待示范方案完善并经审查同意后作为示范工程的核准内容之一。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条  示范工程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示范方案开展示范工作,并定期向国家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如需对原有示范方案作重大调整,承担单位应报请国家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国家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同意调整方案的批复作为工程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  对于示范任务重、难度大的领域,国家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可组建成立该领域的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组,协调解决示范工程在技术开发、设计审查、设备采购、项目建设、开车运行等环节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 项目验收和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  示范工程建成并具备验收条件后,由示范工程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示范方案、示范工程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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