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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办[2012]64号
【颁布时间】 2012-05-04
【实施时间】 2012-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6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监总办〔201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非煤矿山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3.冶金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附件1

  
非煤矿山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三个原则”:依法依规、统筹兼顾、标本兼治。

  (二)注意“四个结合”: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

  (三)做到“五个落实”:对存在的问题要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全部落实。

  二、重点内容及时间安排

  (一)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对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检查、打击、治理。

  1.检查内容。

  (1)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4)停产整顿矿山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资源整合矿山、新(改、扩)建矿山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5)瞒报谎报事故,以及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8)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9)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0)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1)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的;

  (12)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或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3)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4)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区、市)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

  (15)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16)未对井下采空区实施治理或采取监测监控措施的;

  (17)露天矿山未按规定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的;

  (18)露天矿山未按规定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及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的;

  (19)尾矿库防汛安全责任制及值班值守制度不完善的;

  (20)尾矿库防汛措施不落实的;

  (21)尾矿库防汛救援队伍、设备、资金和物资配备不到位的。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对上述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检查、打击时,如果发现无证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非法转让探矿权或采矿权、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等非法违法行为,应及时移交给同级国土资源部门予以打击。

  2.检查方式。

  (1)企业自查。4月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督促辖区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按照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进行自查自纠。

  (2)各地互查。5月至6月,结合防洪度汛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由部分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组成检查组开展异地互查。

  (3)重点抽查。7月至8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检查组,对部分重点地区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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