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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办[2012]93号
【颁布时间】 2012-05-04
【实施时间】 2012-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6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推进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行动方案(2012~2015年)的通知

[接上页]
(二)着力推进大中型外资企业普遍建设研发机构。坚持引进外资与引进研发机构并举,着力提升外资企业本土化创新能力。引导和推动外资企业加快企业研发中心、技术检测中心等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外资企业在苏州设立研发集团总部、区域性研发中心等;加大外资研发机构认定和支持力度,引导外资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研发机构,重点推动大中型港澳台工业企业普遍建设研发机构。

  (三)全面提升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水平。促进资金、人才、成果及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研发机构集聚,引导企业增加科研投入,改善研发机构软硬件条件,加强高端人才引进力度,提升企业研发能力,深入开展产学研合作和技术转移,加快科技成果向现代生产力转化。引导和支持各类企业研发机构进一步完善功能,提升水平,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建设省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加快科技成果熟化和工程化,不断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品牌产品,显著提高企业市场占有率和利税率。支持创新型领军企业、先锋企业创建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重点打造一批集技术研发、人才集聚、成果转化、创业孵化为一体的综合性平台。支持重点创新型领军企业积极设立海外研发机构,就地消化吸收国际先进技术,主动参与制定国际技术标准,努力提高行业“话语权”。

  四、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体系。将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作为落实市“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创新工程的重要举措,摆上突出位置,建立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市科技局要成立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推进工作协调小组,设立专门办公室,负责分解下达年度目标任务、了解汇总进展情况和组织实施年度考核等具体工作。各市、区科技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推进工作协调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推进计划与保障措施,落实专职统计部门与人员,健全统计制度,建立企业研发机构数据库,确保研发机构统计及时、准确。科技、经信、商务、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我市大中型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二)强化目标考核,开展实地督查。将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列入市委、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作为地方党委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推进工作协调小组(市科技局)每年初要将年度目标分解下达到各市、区,由各市、区落实到乡镇和企业。各市、区要针对每家企业制定具体的推进方案,提出建设模式、建设进度和推进措施,并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建立联络员制度,开展“一对一”服务,在业务培训、机构建设、政策落实等方面提供全方位帮助。对于各市区推进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情况,市推进工作协调小组每年将开展1~2次督查,进行现场检查与指导。

  (三)设立专项资金,加大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在省设立企业研发机构推进专项资金的基础上,苏州市以及各市区也要安排相应经费,专门用于加强工作推进和奖励补助。各类资金要优先支持企业研发机构的创新活动,重大投资项目审核、引进外资和重大科技计划将建有企业研发机构作为前置条件,优先支持建有研发机构的企业与项目。要整合政府各类资金资源,引导金融、外资和社会资本等多渠道投资,加大对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支持力度。

  (四)落实相关政策,推进研发机构建设。切实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扶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鼓励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在启动资金、税收、土地审批等方面,对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给予适度倾斜、优先支持。鼓励企业在经费投入、业绩评价以及分配制度等方面加强创新,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附件

  全市大中型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任务分解表

  

  

地区

2011年度

企业基数

2012年

累计建设任务

2013年

累计建设任务

2015年

建有率目标

内资

外资

合计

内资

外资

合计

建有率

内资

外资

合计

建有率

张家港市

129

58

187

129

16

145

78%

129

21

150

80%

90%

常 熟 市

169

104

273

169

40

209

77%

169

49

218

80%

90%

太 仓 市

39

93

132

39

57

96

73%

39

67

106

80%

90%

昆 山 市

83

478

561

83

296

379

68%

83

366

449

80%

90%

吴 江 市

86

196

282

86

98

184

65%

86

140

226

80%

90%

吴 中 区

60

126

186

60

65

125

67%

60

89

149

80%

90%

相 城 区

70

74

144

70

39

109

76%

70

45

115

80%

90%

平 江 区

0

0

0

0

0

0

 

0

0

0

 

 

沧 浪 区

3

0

3

3

0

3

100%

3

0

3

100%

100%

金 阊 区

1

3

4

1

2

3

75%

1

3

4

100%

100%

工业园区

29

246

275

29

135

164

60%

29

191

220

80%

90%

高 新 区

25

148

173

25

110

135

78%

25

113

138

80%

90%

合计

694

1526

2220

694

858

1552

70%

694

1084

1778

80%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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