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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着力推进大中型外资企业普遍建设研发机构。坚持引进外资与引进研发机构并举,着力提升外资企业本土化创新能力。引导和推动外资企业加快企业研发中心、技术检测中心等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外资企业在苏州设立研发集团总部、区域性研发中心等;加大外资研发机构认定和支持力度,引导外资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研发机构,重点推动大中型港澳台工业企业普遍建设研发机构。 (三)全面提升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水平。促进资金、人才、成果及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研发机构集聚,引导企业增加科研投入,改善研发机构软硬件条件,加强高端人才引进力度,提升企业研发能力,深入开展产学研合作和技术转移,加快科技成果向现代生产力转化。引导和支持各类企业研发机构进一步完善功能,提升水平,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建设省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加快科技成果熟化和工程化,不断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品牌产品,显著提高企业市场占有率和利税率。支持创新型领军企业、先锋企业创建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重点打造一批集技术研发、人才集聚、成果转化、创业孵化为一体的综合性平台。支持重点创新型领军企业积极设立海外研发机构,就地消化吸收国际先进技术,主动参与制定国际技术标准,努力提高行业“话语权”。 四、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体系。将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作为落实市“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创新工程的重要举措,摆上突出位置,建立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市科技局要成立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推进工作协调小组,设立专门办公室,负责分解下达年度目标任务、了解汇总进展情况和组织实施年度考核等具体工作。各市、区科技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推进工作协调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推进计划与保障措施,落实专职统计部门与人员,健全统计制度,建立企业研发机构数据库,确保研发机构统计及时、准确。科技、经信、商务、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我市大中型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二)强化目标考核,开展实地督查。将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列入市委、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作为地方党委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推进工作协调小组(市科技局)每年初要将年度目标分解下达到各市、区,由各市、区落实到乡镇和企业。各市、区要针对每家企业制定具体的推进方案,提出建设模式、建设进度和推进措施,并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建立联络员制度,开展“一对一”服务,在业务培训、机构建设、政策落实等方面提供全方位帮助。对于各市区推进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情况,市推进工作协调小组每年将开展1~2次督查,进行现场检查与指导。 (三)设立专项资金,加大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在省设立企业研发机构推进专项资金的基础上,苏州市以及各市区也要安排相应经费,专门用于加强工作推进和奖励补助。各类资金要优先支持企业研发机构的创新活动,重大投资项目审核、引进外资和重大科技计划将建有企业研发机构作为前置条件,优先支持建有研发机构的企业与项目。要整合政府各类资金资源,引导金融、外资和社会资本等多渠道投资,加大对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支持力度。 (四)落实相关政策,推进研发机构建设。切实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扶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鼓励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在启动资金、税收、土地审批等方面,对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给予适度倾斜、优先支持。鼓励企业在经费投入、业绩评价以及分配制度等方面加强创新,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附件 全市大中型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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