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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联合评比表彰。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监等部门广泛开展安全文明行车驾驶人评比活动,对优秀驾驶人进行表彰奖励,进一步增强驾驶人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心。 (二)全面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要认真贯彻执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加快道路交通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客运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促进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 1、加强客运企业规范化管理。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职责,督促运输企业切实落实《规范》要求,落实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经费,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加强运输组织管理,合理安排班次,限定客运驾驶人每日驾驶时间,并积极探索接驳运输的方式,保证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严禁客运车辆夜间在达不到安全通行要求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运行。对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以及有酒后驾驶、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的驾驶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 2、联合组织宣贯活动。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积极组织开展培训工作,组织管理部门、企业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分类指导,并督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对照《规范》要求,进行企业安全管理情况自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逐一落实整改,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联合组织专项检查。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强对本辖区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贯彻落实《规范》情况检查,及时总结和推广《规范》实施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研究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切实督促企业落实好、执行好《规范》。 (三)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制度 通过建章立制,进一步提高卫星定位装置的应用水平,规范联网联控各级系统平台、车载终端的运行管理和安装使用,落实企业监控主体责任。 1、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制定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管理办法》,督促企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交通运输、公安、安监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和道路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要加强检查、督查,切实发挥好动态监管系统的作用,对不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客运企业,要按重大安全隐患要求对其进行督办或整改,整改期间一律不予新增运力。 2、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按照行业标准及规定时间要求,完成系统平台的改造,尽快通过标准符合性审查。 3、完善联合监管机制。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加强对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公安部门要利用动态监控手段,依法严格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安监部门要利用动态监控手段,配合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处置工作。 (四)加强和改进旅游包车客运安全管理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全监管、旅游等部门联合开展旅游包车客运整治,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切实加强和改进旅游包车客运安全管理。 1、进一步规范旅游包车运营行为和路线,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以旅游包车车籍地为核心,严格审批旅游路线,严格按规定核发包车牌,严查擅自变更旅游行驶路线违法行为。 2、联合开展旅游包车专项整治。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旅游客运企业、车辆及其驾驶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重点清理企业、车辆和驾驶人的资质,包车牌证的发放,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和使用情况。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要依法撤销相应许可证照;对使用不符合条件旅游包车车辆的旅行社,要通报旅游部门按规定处理;对未按规定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或未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旅游包车车辆,交通运输部门不得核发道路运输证,公安部门在车辆年检时进行核查。 (五)在高速公路客运全面推广使用安全带 通过开展“安全带---生命带”专项行动,提高道路客运企业和旅客对使用安全带预防交通事故伤害的认识,提高高速公路客运安全带使用率,有效减少事故伤亡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