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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督检查由厅住房保障处牵头组织,房地产监管处、执法监察处、纪检组等参加。 (二)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执法监察由厅节能科技处牵头组织,综合财务处、政策法规处、工程建设处、勘察设计处、城市建设处、执法监察处、纪检组、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等参加。 (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监督检查由工程建设处牵头组织,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城市建设处、执法监察处、纪检组、标准定额站、招标投标办、职业资格注册中心、省建管局有关处室等参加。 (四)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由房地产市场监管处牵头组织,政策法规处、城市建设处、执法监察处、纪检组、燃气热力办公室等参加。 (五)勘察设计执法监察由勘察设计处牵头组织,政策法规处、执法监察处等参加。 (六)住房公积金监督检查由住房公积金处牵头组织,执法监察处、纪检组等参加。 (七)燃气安全由燃气热力办牵头组织,政策法规处、执法监察处等参加。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执法监察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措施,是贯彻城乡建设法律法规的重要保证,牵头负责组织的处室要围绕重点监察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执法监察方案,经执法监察处会签后,报厅领导签发。凡未列入年度执法监察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实施执法监察。 (二)创新体制机制。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执法监察工作纳入常态化监管范畴,实现执法监察与行业监管工作的衔接,积极推行本单位的综合执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 (三)建立执法监察报告制度。各单位要围绕法律、法规实施这一主线,写出执法监察报告。执法监察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监督检查总体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工作措施要求及建议等。执法监察报告送执法监察处备案。 (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监督作用。执法监察的过程既是宣传普及法律法规的过程,也是法制教育的过程。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典型违法案件进行曝光,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