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厅培训[2012]42号
【颁布时间】 2012-04-05
【实施时间】 2012-04-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7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举办2012年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班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举办2012年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班的通知

  (安监总厅培训〔2012〕42号)


  

  各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决定2012年在北京举办6期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已过期和即将到期的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下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中央企业总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培训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最新方针政策;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业健康管理;事故调查处理及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国内外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及安全管理经验等。

  

  三、培训时间、地点

  

  (一)培训时间。

  

  第一期(复训班):5月10-13日。5月9日报到。

  

  第二期(初训班):5月12-17日。5月11日报到。

  

  第三期(外籍人员班):6月6-11日。6月5日报到。

  

  第四期(复训班):10月16-19日。10月15日报到。

  

  第五期(初训班):10月18-23日。10月17日报到。

  

  第六期(外籍人员班):11月7-12日。11月6日报到。

  

  (二)培训地点。

  

  中国石化会议中心(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水库路21号;总机:010-60713333)。

  

  四、其他事项

  

  (一)本次培训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培训结束后,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进行考核,参加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颁发或换发安全资格证书。

  

  (二)请各有关中央企业按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其中:安全资格证即将到期的,参加复训班次学习;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者安全资格证书已过期的,参加初训班次学习;外籍人员班采用英语授课,请各单位外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该班次的学习。

  

  (三)参加培训人员报名、报到等具体事宜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另行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联系人:薄书平、郭琳。

  

  联系电话:010-84275761、84276030、84273296(传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