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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粮办展[2012]112号
【颁布时间】 2012-05-03
【实施时间】 2012-05-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7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12年上半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等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12年上半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等工作的通知

  (国粮办展〔2012〕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国家物资储备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根据《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办法》的规定,2012年上半年企业新申请或补充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以下简称“资格申请”)、2007年上半年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延续申请(以下简称“资格延续申请”)以及2011年10月份以来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变更(以下简称“资格变更”)工作将于2012年5月下旬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各省(区、市)粮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资格申请、资格延续申请和资格变更工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国家物资储备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企业集团”)负责本单位直属或控股企业的上述相关工作。

  

  二、受理范围

  

  本次资格申请的受理范围为国有粮食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格延续申请受理范围为2007年上半年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上述企业在2007年以后通过补充申请获得资格的仓房需在本次一并提出资格延续申请)。资格变更受理范围为所有取得代储资格且代储资格有效的企业。

  

  三、时间要求

  

  (一)受理时间。请有关企业于2012年5月21日至5月25日期间(工作日)向本省(区、市)粮食局或上级企业集团提交资格申请、资格延续申请材料。

  

  (二)上报时间。请各省(区、市)粮食局和相关企业集团于2012年6月8日17:00前将企业有关申请材料报送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附件: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材料制作要求

  


  根据《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办法》的规定,请按以下要求制作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材料。

  一、新申请或补充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材料制作要求

  (一)企业材料制作要求。新申请或补充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简称“资格申请企业”)需向有关省(区、市)粮食局或上级企业集团提供以下材料:申请材料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表电子文本(一份)。申请材料纸质文本应符合《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粮食局2010年第8号公告)的规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表应使用“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申请系统”软件制作。另外,如资格申请企业同时存在变更事项,请在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表的“企业基本情况表”最后注明“存在变更事项”。

  (二)各省(区、市)粮食局上报材料要求。上报材料主要包括: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企业汇总表(一式三份),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现场核查表、代储资格认定审查意见表(各一份),企业申请材料纸质文本(一式两份),通过“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省级受理系统”软件制作的电子文本(一份)。

  (三)企业集团上报材料要求。上报材料主要包括: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企业汇总表(一式三份),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现场核查表(一份),企业申请材料纸质文本(一式两份),通过“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省级受理系统”软件制作的电子文本(一份)。

  相关软件可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www.chinagrain.gov.cn)行政许可栏目中免费下载。

  二、延续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材料制作要求

  (一)企业材料制作要求。延续申请企业应按照《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办法》(国家粮食局2009年第4号公告)的要求填写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表(一式三份),上报有关省(区、市)粮食局或上级企业集团。企业在填写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表时,如企业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后曾存储过中央储备粮,存储数量统一填写为100吨。本次提出延续申请的企业必须将本企业2007年上半年及以后各批次取得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仓房或油罐一并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的企业如有信息变更事项,请在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表的“企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中注明“存在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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