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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财会[2012]8号
【颁布时间】 2012-05-02
【实施时间】 2012-05-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7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财政部、工商总局、商务部等关于印发《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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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1月15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截至12月31日)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基本情况备案表(详见附表4)和合伙人情况备案表(详见附表5)。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本方案规定的,由财政部出具警示函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通报或采取其他行政监管措施。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后,原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期限、经营业绩可连续计算,执业资格(含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等)相应延续,原会计师事务所因执业质量可能引发的行政责任由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后,原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的各类文件档案应当妥善保存,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或以任何方式带离出境。会计师事务所的全体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自合作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法字[2008]31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注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8]226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原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办理有关注销登记手续。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提前终止合作期的,应当向财政部、 商务部报送提前解散申请书、董事会关于提前解散事务所的决议以及事务所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财政部、商务部收到解散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事务所解散的批件。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董事会确认后,报送商务部,同时缴销批准证书。

  

  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清算后的资金可以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汇出境外或者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在境内进行再投资。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应于清算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持财政部的转制批复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后,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新设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登记。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清算。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后,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所称合伙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经财政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合伙人。

  

  本方案所称本土化转制过渡期,是指自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批准日至2017年12月31日。

  

  第二十八条  合作到期日在2012年12月31日之后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自向财政部提交转制申请书之日起,比照本方案确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和要求办理本土化转制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之前,现有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持续经营,其业务开展及其他合法权益应予维护。

  

  附件1: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申请书(略)

  

  附件2: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情况汇总表

  

  会计事务所名称:

  

序号

合伙人姓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或其他专业资格证书

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

是否办理完从原所转出手续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证书类型及编号

最后一次通过所属行业协会检查时间

        
        
        
        
        
        
        
        
        
        
        
        
        
        
        
        
        
        
        
        
        
        
        
        
        
        
        
        


  首席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申请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填报时,由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签字。

  2.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插入行填写,在每页加盖原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印章,并由拟任首席合伙人签名。

  

  附件3:

  合伙人承诺函

  

合伙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国籍

 

身份证明类型

及编号

 

专业资格类型

及编号

 

专业资格证书颁发机构及颁发时间

 

合伙人承诺内容

本人郑重承诺:担任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期间,自觉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规范,自愿接受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对本人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会计师事务所保证内容

我所申请设立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合伙人姓名)拟担任合伙人。对于该合伙人执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违法或违规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保证通过合伙协议约定或其他适当的方式追究或承担其执业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签章)

年月日



  注:本承诺函适用于不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

  

  附件4:

  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基本情况备案表

  (截至20 年12月31日)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首席合伙人姓名

出生年月

国籍

专业资格证书类型及编号

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或其他专业资格证书后连续执业时间(年)

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时间(年)

任本所首席合伙人的起始年月

       


  首席合伙人签字: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年  月  日

  

  附件5: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情况备案表

  (截至20  年12月31日)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序号

姓名

国籍

出生年月

专业资格证书类型及编号

前3年内是否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或其他专业资格证书后连续执业时间(年)

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时间(年)

担任合伙人的起始年月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首席合伙人签字: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注:国籍按中国内地、中国香港特区、中国澳门特区、台湾地区或其他国家或地区详细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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