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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人社发[2012]183号
【颁布时间】 2012-05-08
【实施时间】 2012-05-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8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2]18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加强对全省用人单位,特别是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2〕4号)精神,决定自2012年5月15日到6月30日期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规范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问题通如下:

  一、专项行动任务和目标

  (一)专项行动的任务

  以“劳动合同保权益、工资支付惠民生、规章制度促和谐、诚信守法谋发展”为主题,以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和农民工等特殊群体最迫切需要维护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为宗旨,以劳务派遣单位和部分行业、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专项指导服务与执法检查活动,全面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行为,促进我省劳务派遣健康有序发展。

  (二)专项行动的目标

  创新指导服务举措,提升执法检查效果,有效遏制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拖欠和克扣劳动报酬、超时加班加点、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不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特别是劳务派遣领域存在的侵害劳动者同工同酬和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妥善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纠纷,着力提升用人单位,特别是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用工意识和劳动用工管理水平,促进我省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秩序明显好转,促进诚实守信、劳资和谐的良好氛围形成。

  二、专项行动对象和内容

  (一)专项行动的对象

  本次专项行动的对象是全省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量较大的用工单位,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制造、采矿、餐饮企业和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特别是对跨地区派遣和派遣劳动者1000人以上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使用劳务派遣人员100人以上或占用工总数比例达30%以上的用工单位要进行全面执法检查。

  (二)专项行动的内容

  本次专项行动的内容是用人单位遵守各项劳动用工、劳务派遣及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订立、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情况,支付工资及加班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遵守工作时间和带薪年休假规定情况,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等。

  对劳务派遣单位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包括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及将协议有关内容告知劳动者情况,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期限情况,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利用异地参保、将直接用工转为劳务派遣用工、自设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大量实习学生以及“假外包、真派遣”等形式规避法律义务情况等。

  三、专项行动方法和步骤

  (一)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开展专项指导服务(5月31日前完成)

  指导服务任务分解:省厅根据2011年劳务派遣摸底调查的数据,确定本次专项行动对全省共500户劳务派遣单位和500户用工单位开展指导服务,并将任务分解至各市(见附件1)。各市应结合本地实际,将任务指标具体落实到所辖县、市(区)及监察员。

  指导服务重点事项:一是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包括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等内容的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二是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特别是载明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三是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建立内容全面、规范的职工名册,制定和完善劳动报酬、工时休假、保险福利、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组建或参加工会、集体协商以及其他民主管理权利;四是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指导服务工作方式:通过举办劳务派遣法律法规培训班、约谈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负责人、审查劳动规章制度和用工管理资料、召开劳资人员和职工座谈会、下发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等方式,宣传劳务派遣法规政策,查找劳务派遣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引导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主动纠正不规范用工行为。各市应根据指导服务工作所取得的成效,认真填报《专项行动指导服务情况表》(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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