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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人社发[2012]183号
【颁布时间】 2012-05-08
【实施时间】 2012-05-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8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接上页]
(二)对劳务派遣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6月30日前完成)

  执法检查任务分解:省厅根据2012年3月各市上报的入库用人单位数和在岗监察员数,确定本次专项行动对全省共2万户用人单位(含1200户劳务派遣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并将任务分解至各市(见附件1)。各市应结合本地实际,将任务指标具体落实到所辖县、市(区)及监察员。

  执法检查工作方式:一是排定检查对象。将本地区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所有派遣单位列为检查对象,对在指导服务工作中已经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必须安排一次“回头看”执法检查;对照本次专项行动的目标要求,将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企业,使用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较多的若干重点行业、企业列为检查对象;将去年下半年以来被举报投诉或立案查处的单位全部列为检查对象,确保全面完成省厅下达的目标任务。二是受理举报投诉。积极扩大此次专项行动的社会影响,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为劳动者通过12333、基层平台窗口和网络等途径举报投诉提供便捷的绿色通道服务。三是进行实地检查。抽调监察员组织若干执法检查小组,通过察看工作场所、查阅台账资料、询问劳资管理人员、走访职工等方式,对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实地执法检查。其中,对存在劳务派遣协作关系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工名册、工资发放、参加社会保险等材料要进行对照检查和反追倒查。

  执法检查整治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拖欠和克扣工资、严重超时加班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向社会公布,同时明确专人跟踪负责,落实整改措施,实施长效监管。切实加大对劳务派遣领域的整治力度,对少数“包工负责人、带工头”挂靠劳务派遣单位,层层克扣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甚至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并会同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把专项行动作为当前最为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迅速完成各项部署准备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专项行动工作,积极抽调业务精、素质好、原则性强的骨干人员参与专项行动,全面落实专项行动目标任务,确保专项行动工作有序进行。

  (二)强化宣传指导。各地要将宣传和指导服务贯穿专项行动的始终,通过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多种途径普及劳动法律法规,普及依法维权知识,引导用人单位在谋求企业自身利益和发展的同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采取主动上门服务等方式,深入到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广泛宣传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特别是对跨地区派遣、劳务派遣人员数量大且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劳务派遣单位,要找准存在问题、创新指导措施、提升服务效果。要通过积极有效的指导服务活动,培育一批规范经营的劳务派遣单位和诚信守法的用工单位,促进劳务派遣市场健康发展,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加大执法力度。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要及时立案查处,特别是对涉及人数较多、群众反映强烈、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案件,要及时高效地处理;对上级交办、媒体报道的各类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查处情况,积极应对各方关注,提升执法办案的社会效应。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的作用,将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网格管理的重点对象,落实日常监督和长效监管措施。要针对部分用工单位将直接用工转为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大量实习生顶岗工作、超时加班,以及恶意规避参保义务等突出问题进行依法整治,促进我省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秩序明显好转。

  (四)及时汇总分析。各市要对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总,结合专项行动中建立的基础数据,对工作成效、存在问题、改进措施等进行研究分析并及时上报。对专项行动目标任务未能完成的,要在分析报告中说明原因。具体上报时间如下:

  1.5月22日前,各市将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联系人、联系电话报省厅;

  2.6月7日前,各市将本地区专项行动指导服务情况报省厅;

  3.7月2日前,各市将本地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书面总结和汇总数据(见附件3)报省厅。

  附件: 1. 规范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行为专项行动目标任务分解表(略)

  2. 规范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行为专项行动指导服务情况(略)

  3. 规范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行为专项行动情况(略)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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